第1章 能见度不良及其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1.1能见度不良
根据《规则》第3条的规定:“能见度不良“一词是指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按照国际避碰规则英文的直译,即”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所谓“任何其他类似原因”,通常是指来自本船、他船或岸上的烟雾,以及“冷锋”带来的尘暴及其他。从定量解释上,对于能见度下降到何种程度时可称作能见度不良,航海界、司法界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理解该款时,尤其实际运用“能见度不良”的有关条款时,采用某一定量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从事船舶操纵的人员来讲,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通常认为,当能见度下降到5海里时即为能见度不良,相应的条款开始试用,当能见度下降到3海里时则为能见度严重不良。
1.2能见度不良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经常会遇到的一种危险情况,由规则对能见度不良一词的解释可知,能见度不良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而实践中这一危险情况主要是由海雾导致的,也就是人们经常说到的雾航。海雾是一种危险的天气现象,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它就像一层灰色的面纱笼罩在海面或沿岸低空,给海上交通和作业带来很大的危害,被称为\无声的杀手\。例如,2006年02月16日,5000吨级的巴拿马籍冷藏船“HENG DA 1”轮在开往印尼途中,由于天气恶劣,浓雾突起,在距离福建平潭岛以南约5海里的东甲岛附近海域触礁遇险,造成了尾部船体断裂沉没,37名中国籍船员全部落水的重大事故[1]。
能见度不良的危害主要是能见距离降低,一方面,使船舶难以观测附近的物标,定位困难,从而导致船舶无法准确航行在计划航线上,可能偏离航线而进入危险区域,比如富余水深不足或有礁石的区域。另一方面,给瞭望造成很大的影响,瞭望人员无法直观地观测到周围船舶的运动态势及他船与本船的会遇局面,雷达等设备的探测性能也会受到影响。能见度严重不良时,船的首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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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法互见。瞭望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先决条件,不能很好的瞭望就无法准确地判断会遇局面,从而给船舶避险造成很大的麻烦[2]。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行动会受到很大的限制,通航环境也会变的更加复杂。另外,长时间连续地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值班,会给船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船员容易高度紧张,体力下降,思维及判断能力下降,情绪急躁,变得盲目、犹豫不决,存有侥幸心理,在关键时刻应变能力差,思维判断失常,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可见,能见度不良对船舶的航行安全的影响是极大的,探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安全措施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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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能见度不良时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主要因素
2.1人为因素
根据国内外多年事故统计,80%以上的海上交通事故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或与人为因素有关。总的来说,几乎所有的船舶事故都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且大多数的事故,只要人员都能按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都是可以避免的。因为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对人员的要求更高,而多数情况下人员并不能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所以能见度不良时的船舶安全事故中更免不了各种人为因素。
例如,2007年5月12日,货船“金玫瑰”轮与货船“金盛”轮在烟台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多名船员死亡或失踪的雾中航行碰撞事故;2007年6月15日,中国籍“南桂机035”轮在浓雾中,与九江大桥非通航孔的桥墩碰撞,造成九江大桥部分桥面坍塌,船舶沉没的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均是由于船员在能见度不良时没有按照规则的要求,谨慎的驾驶船舶。这些事故都充分说明了人为因素是导致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事故的重要原因。
影响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安全的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公司及船员对船舶维护保养不善,导致船舶出现技术故障,使得船舶操纵失控,航线、船位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等受到影响。
二是人员管理不到位,船员作风松散,责任心不强。如船舶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航海图资料未及时更新、船上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思想麻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海图作业、无视安全航行规章等。
三是船员航海知识浅薄,技术素质不高以及海上实践经验不足。特别是风险意识不强,判断能力和操船能力差,导致不能有效地控制船速和本船船位,不能及早预警、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局面等。
四是船员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热悉,船舶设备操作失误是造成船舶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是缺乏对能见度不良的戒备,对航行区域、周围环境和突发情况估计不足,未对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判断,避让行动迟缓或疏漏。遇到能见度不良情形时未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关键时刻慌乱、操作不当造成碰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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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六是船长和驾驶人员对安全航速把握不好,没有及时减速,导致判断不及时和在紧迫危险时不能将船舶停住,以致造成碰撞事故。
七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人的视觉、听觉及助航仪器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导致影响驾驶员对航行区域、周边环境与动态的正确判断;另外长时间连续的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值班,船长和驾驶员心里压力很大,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3]。
2.2正规瞭望
(1)未采取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瞭望。瞭望的位置、方法、及人员力量安排不合理。如:不按规定放汽笛,在需要的时候驾驶台或船头没有增派瞭望人员。
(2)未正确使用雷达,未能保持连续有效的观测。如:2001年A轮在平潭岛东部海面与一艘渔船在雾中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主要原因是没有正确使用雷达,未能保持连续有效的观测。该渔船长26.7米,虽然是木制船,但其回波强度应能观察到,但A轮的船长于驾驶员却没有在雷达上观察到该渔船,导致碰撞事故。
(3)未正确使用VHF,未能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在能见度不良时使用VHF,对信息没有认真核对,误认船舶[4]。
(4)未利用一切有效手段观察、核实对一船采取避让行动时是否会导致与另一船发生碰撞,或对采取的避让行动未核实避让行动的效果而导致碰撞等。
2.3安全航速
《避碰规则》中的第十九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应使用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根据《避碰规则》第六条可知,\遇到情况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速度为安全航速[5].虽然《规则》一再强调了安全航速的重要性,但在实际过程中,大多数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中都没能很好地遵守这一规定。能见度不良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绝大部分都与未使用安全航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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