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的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的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的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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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的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II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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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I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对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是,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50R?I0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系统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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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 Ia?Uo (5.2.8)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技术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220 380 >380 切断时间(s) 0.4 0.2 0.1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是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B50?REUo-50(5.2.11) ZL?50ZsUs(5.2.10)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司(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地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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