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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6:01:2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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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等应退回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所属系部学生科,各系部学生科汇总本系各班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末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系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迟到、早退以学院统一的上课铃声为准进行计时认定。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过后15分钟以内进入教室的,或在下课铃声发出以前提前15分钟离开教室的,均按迟到或早退1次处理。凡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或者1次超过15分钟的,均以旷课1学时记载。全天旷课按8个学时折算。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院学习期间,应按学院规定持有学生证、配戴学生标志卡。学生凭标志卡出入校门、宿舍、教室等场所和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证、标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伪造学生证、标志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学生证、标志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学工处统一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出示学院医务所或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

任审查,系、部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系部审查签字,经学工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系、部领导、学工处签署意见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单由学生本人在审批当日交所在班级的班长进行考勤登记。不准事后补假或请人代假。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恩施职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系、部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处分决定并行文,同时报学工处备案: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调查违纪事实、落实相关材料、提出处理结论的书面建议,经学工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并报恩施自治州教育局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院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研究决定,同时报学工处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4、一学期连续旷课或累计超过81学时及其以上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顶岗实习与毕业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有半年至一年的顶岗实习期,学院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院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顶岗实习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中专、技校学生准子毕业。中专学生由学院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技校学生由学院发给经劳动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我院中专学制为二至三年,技校学制为“1+1”即二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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