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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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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物业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交付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

增补工作应当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增补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增补情况报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犯罪或其他原因被持续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在本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第七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凭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备案通知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印章应报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市辖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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