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
2 基本规定
2.1.11隧道施工中,应在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安全通道,用警示牌、安全标示等明示其位置,并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安全通道上严禁放置任何障碍物。 2.1.12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火责任制,并配备消防器材。
2.2.2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应有必要的照明,光照度不得小于50lx。
2.2.3混凝土拌合设备、运输设备、混凝土喷射机、混凝土输送泵、通风机、抽水机等施工机械设备应有备有设备。备用机械设备应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 洞口工程
3.1.1洞口工程施工作业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对边、仰坡坍塌、地表下沉、地基承载力不足、工作面崩塌、偏压、滑坡等情况未及时处理或加强防护;
2、洞口各项工程与洞口相邻工程、临时工程的统筹安排不当; 3、土石方开挖违反作业顺序要求;
4、施工机具失稳及安全性能缺失、下降; 5、高处作业台(支)架失稳、安全防护失效;
6、爆破方式方法不当、防护措施不足、违规处理火工产品。
5 洞身开挖
5.1.1隧道洞身开挖作业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开挖方法选择不当;
2.开挖循环进尺过大,支护不及时; 3.找顶不彻底:
4.开挖作业台架防护措施不到位;
5.爆破作业时无安全防护,爆破作业违章操作。
5.1.2隧道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5.1.4钻爆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备造成损伤。
5.1.10隧道开挖使用的作业台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检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台架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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