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
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
质量、
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
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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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
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
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理。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其主要管理职责
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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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
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
组织建设、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
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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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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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
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
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
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
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
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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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位备案。
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
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
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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