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
2、根据所使用喷头的类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根据系统的用途和配置状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干式系统、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属于闭式系统的有:干式系统、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和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属于开式系统的有: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3、湿式系统管准工作状态时道内充满有压水。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有压气体。
预作用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不充水,开启后转换成湿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与湿式系统、干式系统不同之处在于预作用系统采用雨淋阀,并配套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湿式系统由闭式喷头、湿式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供水与配水管道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干式系统由闭式喷头、干式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雨淋阀组、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与供水设施等组成。 雨淋系统由开式喷头、雨淋阀组、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及供水设施等组成。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供水与配水管道、控制阀及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
5、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能力,而是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保护分隔物。
6、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由闭式喷头的热敏元件探测火灾。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探测火灾。
7、湿式系统适用范围:环境温度不低于4度且不高于70度的场所。 干式系统适用范围:环境温度低于4度或高于70度的场所。
预作用系统在低温或高温环境下可替代干式系统,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室内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求初期火灾,或属于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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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水幕系统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8、干式系统会出现滞后喷水现象,不利于及时灭火。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属于中危险级。
仓库危险级Ⅰ级指储存食品、烟酒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
仓库危险级Ⅱ级指木材、纸张、皮革和各种塑料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 仓库危险级Ⅲ级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场所。
10、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的1.3倍确定。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的1.3倍确定。
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米的自选商场应按16L/(分钟.平米)确定喷水强度。
1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米,且保护区域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分钟.平米),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小时。
1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米,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米,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米,作用面积应按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3、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米,喷水强度应增加0.1L/(秒.米),但超过9米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L(秒.米)。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确定。
15、闭式喷头具有定温探测器和定温阀及布水器的作用。
16、洒水喷头按结构可分为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 按热敏元件可分玻璃球喷头和易熔元件喷头。
按安装方式可分为下垂型喷头、直立型喷头、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水平式边墙型喷头和吊顶隐蔽型喷头。 按灵敏度可分为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快速响应喷头和标准响应喷头。
17、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系数为RTI<28;快速响应喷头为RTI≤50;标准响应喷头为RTI=80-350。
18、玻璃球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13个温度等级,57度为橙色,68度为红色,79度为黄色,93度和107度为绿色。
19、对于湿式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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