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有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全镇通报或处分。
4、教职工请假手续办理:
请假要填写《阳信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同时上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
六.病休病养人员规定:。 (一)病养病假界定
1.指常年卧病在床不能自理者; 2.长期住院治疗或动大手术确属治疗者; 3.有严重精神病传染病影响他人者;
4.其他情况经全校教职工批准公示无异议且报镇中心学校批准者。
5、其他情况按县镇文件执行 (二)病养病假执行标准
1.男57——60周岁(含57)、女52——55(含52)周岁者,不扣款;
2.男55——57周岁(含55)、女50——52(含50)周岁者: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50元;
(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7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100元。
3.男50——55周岁(含50)、女45——50(含45)周岁者: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200元; (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30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400元。
4.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者: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300元; (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40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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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人员因公致伤的工资照发。 (三)程序及规定说明
1.具体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填写好个人承诺【(1)本人同意执行《河流镇中心学校关于教职工病养病假的暂行规定》,(2)因病养病假影响晋级等一切关系个人利益的问题,后果个人自负。】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校长审核同意,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签字,将所交款项一并同其他手续,先交报学校后,再交报镇中心学校审批,由认定小组认定后方可承认其病养病假情况。手续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另一份存镇中心学校。
2.批准病养病假后,教师要积极治疗、安心养病,康复后要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3.病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令其重新复岗外,并扣发一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通报全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并限期复岗。
5.对自作主张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和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实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镇中心学校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8.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9.所有扣款事项寒暑假不执行。 10.请假按规定时间未交款项者,由中心校更换其工资卡,相应款项从工资中扣除,其工资由中心校代发。
11.病养期间,影响晋级等一切关系个人利益的问题,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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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履行手续而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超六个月者,按规定报送教育局按程序注销其工资编制。
13.校长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凡不到岗者一律按规定执行。 14.所有手续需审核审批。
15.其中不能包含的内容由镇中心学校另行规定。
16.以前所制定的办公考勤制度等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严格查处教职工旷工行为
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旷工者按照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凡旷工者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处分。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20个工作日)的,单位解除合同,报请县教育局、人事局予以除名,及时核销工资和编制。
八.严格禁止教职工从事“第二职业” 教育系统一律不办理勤工俭学、招商引资等名义的停薪留职手续,所有教职工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商业经营等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凡有此类情况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核销工资和编制。
九.严格落实已婚女职工计生查体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宣传并组织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参加计生部门每年3月份、7月份、12月份组织的环、孕情检查,凡是通过各种理由故意不参加查体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已婚男教职工要按时提供育龄女家属的查体证明,育龄女家属故意不参加查体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各单位专门安排一名负责人,实行月汇报制度。定期汇报给中心校分管领导。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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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校(园)长要加强管理,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对教职工违规情况迟报、漏报、瞒报或纵容、包庇教职工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处分。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1.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在编教师任教,要特别加强对精神病患者教师的有效监控,确保不发生校内责任安全事故。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凡脱离工作岗位出现的所有问题由个人自负。
4.凡在单位或其他集体场合打架、吵闹者,双方必须回家反思一周,由学校、中心校再行处理。双方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者,师德一票否决(记零分),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凡在网络等渠道发布不健康信息、侮辱他人影响教育形象者,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者,师德一票否决(记零分),考核定位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二.以前公布的制度如有与此抵触者,按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中第六大项自2009年9月份执行)由镇中心校负责解释。
河流镇中心学校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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