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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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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

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3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

(深建规〔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不得用于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 1 / 3

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

《办法》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13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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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

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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