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采用折标系数自动带
出,默认为参考折标系数,企业可以修改。
? 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和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
位:采用折标系数均由企业自行填报。
? 全部调查单位的 “电力”和“其他燃料”采用折标系数分别为 “1.229”
和“1”,由系统自动录入,企业不得修改。 【运输工具消费】
? 注意汽油、柴油是否用于运输工具消费。
? 它是“能源消费合计”的其中项,应包含工业、非工业的运输工具消费。 ?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向成品汽车、轮船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运输工具消费统计。
? 除煤炭、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电力之外,其他能源品种不得填报运输工具消费。
【加工转换】
? 加工转换累计和当月效率同比及环比不应有较大变动。 ? 遵守各类别加工转换填报规范,禁填项不应填报。 【回收利用】
? 只有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余热余压可以填报回收利用。
? 只要自用或外供,就应填报回收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自用量+外供量。 ? 有回收利用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出现负值。 【上年同期数】
? 上年同期数由系统自动摘抄获得,企业不得修改。 ? 新增规模企业可以自行填报同期数。
? 同期数原则上不能修改,特殊情况(兼并重组等)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同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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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2014年年报和2015年定报制度讲解和填报注意事项
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标名称 甲 合计 1.地表淡水 2.地下淡水 3.自来水 4.海水 5.陆地苦咸水 6.矿井水 7.雨水 8.再生水(中水) 9.海水淡化水 10.其他水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表 号: 制定机关: 文 号:
201 年1- 月 代码 丙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有效期至: 取水量 本期 1 上年同期 2 2国
0家5
-统年
4计1
表 局 月
国统字(2014) 号 2016
外供水量 本期 3 上年同期 4 本期 1 上年同期 2 补充指标
指标名称 甲 外排水量 重复用水量 直流冷却水量(河湖水) 直流冷却水量(海水) 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 计量单位 乙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代码 丙 11 12 13 14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上半年7月6日,下半年次年1月7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
级统计机构上半年7月20日,下半年次年1月21日18: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为半年报,上半年报送1-6月份累计数据,下半年报送1-12月份累计数据。
4.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5.审核关系:合计=地表淡水+地下淡水+自来水+海水+陆地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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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海水淡化水+其他水
取水量合计+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外供水量合计+外排水量
6.企业用新水量说明:
⑴没有外供水的企业:用新水量=取水量合计。
⑵有外供水的企业,比如自来水厂、矿泉水生产企业,用新水量=取水量合计-外供水量合计。 ⑶污水处理企业用新水量等于表中的取水量合计,不包括污水和自用的再生水(中水)。 7.用新水量计算说明:汇总国家或地区的用新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用新水量汇总数=取水量汇总数-外供水量汇总数 8.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用新水量+重复用水量)×100%
二、报表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 报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为半年报,上半年报送1-6月份累计数据,下半年报送1-12月份累计数据。
注意:下半年报送的是1-12月份累计数据。
以往经常出现有企业统计人员将下半年报填报数据理解为7-12月份累计数据,导致年报数据小于半年报数据的情况,各地区在数据审核时一定要注意重点审核和查询这类情况。
2、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
半年报:调查单位于7月6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年报:调查单位于次年1月7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4、“矿井水”指标。
注意:矿井水是今年新增指标,没有上年同期数,上年同期数需由企业自己填报。
5、再生水(中水)不填报外供水量。
注意:再生水取水的填报也需要注意,有再生水(中水)取水(最终消耗)的单位才填报再生水(中水)的取水量。而以生产加工外供再生水为目的取用再生水,不要填报再生水取水。
6、水蒸气的取水量、外供量需折算成同等质量的水后,填入“其他水”中(折算公式:1吨=1立方米)。
7、“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指标的填报:
注意:本指标仅限污水处理企业填报。污水处理企业的定义:
污水处理企业指专业化进行城镇污水、工业废(污)水处理的企业或单位,
7
不仅限4620行业(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处理厂以及有污水处理业务资质和污水处理系统,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专门为工业园区、连片工业企业和周边工业企业处理工业废(污)水(包括一并处理的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法人单位。
(二)指标解释中需注意的内容
取水量 企业从各种水源直接提取或者从市场购买的用于厂区、办公区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以实际获得的新水量为准。
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包括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如机修、运输、空压站等)和附属生产用水(如绿化、办公室、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取水量包括企业取自地表、地下、城镇供水工程的水,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或水的产品而取用的水。不包括重复用水量、直流冷却水量、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污水处理企业处理的污(废)水量、水力发电动力用水量。
注意:
用于生产活动的水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用水:
1、主要生产用水;
2、辅助生产用水(如机修、运输、空压站等);
3、附属生产用水(如绿化、办公室、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 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外供水量 企业外供给其他单位的水或水的产品的量,以离厂水量为准。包括外供给其他企业或市场的原水、自来水、海水淡化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不包括直流冷却水量、再生水(中水)、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北方地区供暖企业供给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量、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和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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