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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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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

(税管函(2007)263号)

湛江海关:

《湛江海关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问题的请示》(湛关税发[2006]4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署内政法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向你关申请将其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出售给深圳南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然后冠豪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减免税设备租回自用,待双方融资租赁合同5年气满后,再从南方公司将减免税设备以残值购回。

考虑到冠豪公司一旦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后,由于南方公司不是海关管理相对人,如果南方公司违法处置减免税设备,海关既难以对南方公司进行处罚,对冠豪公司的处理在法律上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对于冠豪公司将其进口减免税出售给南方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自用的申请,请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冠豪公司在出售减免税设备给南方公司前必须先补缴减免税设备剩余监管年限内的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在冠豪公司未补缴税款前,你关不得同意冠豪公司将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 此复。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节选

对于出售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只是 向出租人让度了被监管货物上法律的所有权,但使用权仍在承租人,即没有改变使用用途,也没有改变使用地,租赁物没在发生实质性转让或出售,也没有被挪作他用。因此,出租回售在采购进口免税设备上没有法律阻碍的,承租人用监管的设备做出租回售业务的,出售回租企业应该主动到海关备案

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以融资为目的的。比如企业将一项固定资产出售,同时又将其租回,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此项固定资产并没有离开企业,而是由出售企业继续使用。其实质就是以此项固定资为抵押,取得了一项贷款的业务。出售方(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这就是售后租回形成了融资租赁(符合融资租赁条件)。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二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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