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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5 5:03:1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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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机关可分为三类:(1)权利机关,即意思形成机关;(2)

执行机关,即意思表示机关;(3)监督机关。法人机关的种类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但董事或董事会为各种法人所必设之机关。

6、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它在法律

上有重要的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之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之准据法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7、法人消灭也叫法人终止,即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其程序须经过法人的解散、清算、终止和注销登记等。

法人解散为消灭法人的程序,法人解散是否表示其人格立即消灭,

理论上有三种说法:(1)清算法人说;(2)同一法人说;(3)拟制法人说。其中第二种为当今之通说。

法人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

或撤销许可;(2)法人自行解散;(3)法人破产。

清算为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它是为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法律关

系的程序。清算人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我国民法通则不称清算人也叫清算组织。清算人的职责主要有:(1)了结现务;(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

第六讲 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

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理解其含义须注意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3)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效果上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

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殊特殊要件。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不同类型:

(1)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双方

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以法律行为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

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以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

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物行为与非要物行为;

(4)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其死后为标准,可将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5)以法律行为效果之种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财产

行为与身份行为;

(6)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之不同为标准,可将财产行为分为债权行

为与物权行为;

(7)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得利益或仅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为标准,

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8)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行

为与从行为;

(9)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

为分为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10)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将财产行为分为有因

行为和无因行为;

(11)民法理论还将财产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4、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是指将企图

发生于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1)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它包括三个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行为意思。客观要件是指外部的表示行为,即在客观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即以书面或口头以及

明示和默示等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3)意思表示还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发生于意思表示已发出但

尚未到达受领人之前,撤销发生于意思表示发出并生效以后。

(4)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

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所做的说明。一般说来,在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中,应遵守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等方法。 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有两种情况,即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四种情况,即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脱法行为:

(1)真意保留也叫单独虚伪表示,它应具备三个要件:须有意思

表示、须表示与其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意与真意不符。

( 2)虚伪表示应具备三个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其真

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 3)隐藏行为是指隐藏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

行为。

4、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之行为。被规避的强行

规定常为禁止规定,或关于租税的法规等。

无意的不一致包括三种情况:错误、误传和重大误解:

( 1)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错误的构成要件有两项: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

(2)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3)重大误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概

念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6、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

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项:(1)须有欺诈的故意;(2)须有欺诈行

为; (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须被欺诈人基于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欺诈在法律上的效力有:(1)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表意人可撤

销其意思表示。(2)欺诈人为非当事人一方,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则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3)因欺诈而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欺诈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是指以不法手段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

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项:(1)须有胁迫之故意;(2)须有胁迫行

为;(3)须其胁迫为非法;(4)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4)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欺诈、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胁迫的

认定。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

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的特点如下:(1)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2)条件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3)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之附款。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条件进行不同的分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这是以条件的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须待条件成熟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条件最终未成熟,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熟而使之失效。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这是以条件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以某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成熟,属于积极条件;而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成熟,属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然条件与混合条件。这是以条件的成熟是否受当事人意思所左右为标准。随意条件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条件的成熟或不成熟之条件,它又可进一步分为纯粹随意条件与非纯粹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是指条件是否成熟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之意思或自然事实的条件。混合条件是指条件是否成熟,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 之条件。

(4)非真正条件。非真正条件也叫表见条件或假装条件,是指具有条件的外观而不具有条件的实质之条件。它包括五种类型:法定条件、不法条件、确定条件、不能条件、矛盾条件。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条件的成熟与不成熟:

(1)条件的成熟。条件成熟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2)条件成熟之拟制。条件的成熟决定法律行为的是否生效或是否失效,事关当事人利益。我国法律特设拟制条件成熟之规定:因条件成熟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的成熟,则视为条件已成熟。

(3)条件成熟的效力。条件成熟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8、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期限为法律行为的附款;(2)期限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期限的分类:始期与终期。这是以期限在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之作用为标准。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者为始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者为终期。

期限的效力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发生或当然消灭。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允许附期限为原则,以不许附期限为例外。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主要有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

9、法律行为的解释即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对于意思表示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主要有六种:(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 (3)目的解释; (4)习惯解释; (5)公平解释; (6)诚信解释。

1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民事行为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行为自始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行为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4)民事行为确定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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