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无偿调拨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无偿调拨资产的情况说明; 4. 转入单位同意无偿调拨的文件;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对外捐赠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捐赠资产的情况说明;
4.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5.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6.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售
(一)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部出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出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出售申请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 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 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出售资产的原因; 4. 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协议转让 (一)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而进行资产转让。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和跨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有偿转让,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协议转让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协议转让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转入、转出单位双方签定的协议;
4.拟协议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协议转让原因; 5.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资产置换
(一)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资产与资产之间的交换,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和跨部门之间的资产置换,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置换应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置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置换单位双方签定的协议;
4.拟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和置换原因;
5.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资产盘盈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无账面记载,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其中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等,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盘盈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盈审批表》(附件5) 2.资产盘点表; 3.对帐单; 4.询证函;
5.盘盈情况说明; 6.经济鉴证证明; 7.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废、报损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已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报废,按本程序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2.报废、报损资产价值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对国家规定有使用标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输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7.报废车辆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执行;因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三)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报废报损资产,原使用单位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处置资产移交单》(附件6、附件7)(以下简称《移交单》),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送到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等,说明待等处置资产存在的瑕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经省财政厅资产处核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现金短缺、各类存款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按本程序进行处理。
(二)现金短缺的核销,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现金短缺的核销申请;
2. 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 经济鉴定证明;
4. 现金短缺说明及核准文件; 5. 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 6. 司法涉案材料;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三)各类存款损失的核销比照现金短缺执行。
(四)坏帐损失应依据债务情况的不同,除坏帐损失核销申请外,还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因债务单位破产、被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
2.因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单位做出的专项说明。
4.其他预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 2. 法院的破产公告; 3. 破产清算文件;
4.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5.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 6. 债权或股权凭证;
7. 形成吊死帐的情况说明书;
8. 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9.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为国有独资企业,且不涉及变现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按照资产无偿划拨有关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凡涉及资产出售的,按照资产出售有关程序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转制(转企)的资产处置申请时,还应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申请和方案; 2. 拟转制(转企)单位资产的基本情况; 3.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批准文件; 4. 事业单位转制(转企)形式;、 5. 资产处置方式;
6.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转制(转企)行为的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转制(转企)单位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罚没资产
(一)罚没物资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二)执法单位在罚没物资收缴后,应按《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七条中规定,除由相关部门处理的罚没资产外,其他资产应由执罚单位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象资料以及处理预案在15日内报省财政厅资产处,在省财政厅资产处的监督下进行处置;
(三)罚没物资处置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调剂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施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填写《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资产处,由资产处审核并会签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其中,对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范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填写《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资产处备案,并抄送业务处室。
(三)经省财政厅备案的《备案表》是占有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资产评估程序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六条 符合资产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以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重新确定挂牌价格;经公开征集仍然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资产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两次流拍的说明文件,省财政厅资产处在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收益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和担保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据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收益应计入省政府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作为本单位还款资金使用。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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