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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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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X —— 排风口与进风口垂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m); Y —— 排风口与进风口水平中心线的垂直距离(m)。

4.3.6 油烟气排放口与新风口位于同一侧墙面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有条件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

5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具备自然进风条件的厨房,应采用自然补风、机械排风系统。 5.1.2 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的厨房,应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 5.1.3 食物烹饪作业时,厨房内应保持负压。

5.1.4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 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不锈钢排气罩。 5.1.5厨房内的排风管应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厨房外的送排风管及厨房内的送风管宜采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制作。

5.1.6 烹饪油烟气应经净化后排放,且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中有关规定。

5.1.7 通风、空调系统的送、排风机应采用高效、低噪声产品。 5.1.8 油烟气及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5.2 通风设计

5.2.1 厨房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厨房通风换气次数 (次/小时)

饮食业类别 换气次数 中餐 40 西餐 25 火锅 10~15 咖啡、酒吧 6 5.2.2 炉灶排气罩口的面风速宜取0.5~0.8m/s。 5.2.3 厨房排风管内风速不应小于7m/s。

5.2.4 厨房排风系统的垂直向上排风口口部风速不宜大于10m/s,水平排风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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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不宜大于5m/s。

5.2.5 新风进风口部的吸风速度不宜大于5m/s。

5.2.6 餐厨垃圾收集桶置于建筑物内时,应设排风系统,并保持室内负压。 5.2.7 隔油池置于室内时,应设置密封活动盖板,室内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3 烹饪油烟净化设计

5.3.1 产生烹饪油烟的炉灶上方应设置脱排油烟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

5.3.2 油烟排气罩的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 m/s。 5.3.3 油烟排气管内风速不应小于10m/s。

5.3.4 油烟排气系统应设置净化装置,且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5.3.5 室内油烟排气水平管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5.3.6油烟排气管道应便于清洗。

5.4 空调设计

5.4.1 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2 空调机组的凝结水应由专用凝结水管间接排放。

6排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饮食单位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进行排水设计。废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相等,废水排放时间可按8~16h计算,并按最高日排水量计算小时设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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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当顾客人数不确定时,废水排放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废水排放量可按0.040 ~0.120m3计算。 6.1.3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与其它排水分流设计。

6.1.4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6.1.5 经隔油处理后的含油废水和其他排水,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和方法,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要求。

6.2隔油处理设计

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可参照表6.2.1确定。

表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 (mg/L)

污染物 平均浓度 BOD5 400~600 CODcr 800~1200 动植物油 100~200 SS 300~500 LAS ~10 NH3-N ~20 6.2.2 隔油处理设施的隔油效率不应小于50%。 6.2.3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油废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得小于0.5h; 2 池内水流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池内分格不宜小于二档三格;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7 噪声及振动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饮食单位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和《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要求。

7.1.2 饮食单位产生的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要求。 7.1.3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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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7.1.5 鱼缸专用气泵等应设置在饮食单位经营场所内。

7.1.6 专用机房不应与对噪声和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房贴邻布置。

7.2 噪声和振动控制

7.2.1 放置于室外的风机,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排油烟风机宜设置消声器。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7.2.2 热泵机组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7.2.3 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应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应小于35dB。

7.2.4 噪声敏感地区应选用阻力损失较小的油烟净化设备。 7.2.5 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宜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7.2.6风机、水泵、热泵机组宜采取减振措施。

8 固体废物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饮食单位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收集桶内。 8.1.2 饮食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 8.1.3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回收处置。

8.2 固体废物堆放

8.2.1 固体废物堆放场地短边长度不宜小于0.6m。

8.2.2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2的饮食单位至少应有30m2的固体废物放置配套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的饮食单位,每100m2建筑面积至少应有1m2的固体废物放置配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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