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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4:26:1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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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我市港口集装箱业务快速发展,现制定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港口开展集装箱运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与上年相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1、对于在南京港开辟航线并负责营运的航运企业: (1)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国际近、远洋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内贸直达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江海直达外贸内支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的长江及支流其他港口集装箱在南京港中转的往返航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对于在南京港从事集装箱重箱进出口代理业务且与南京港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等,每年代理南京港进出集装箱重箱吞吐量达到1-2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0元;吞吐量达到2-4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5元;吞吐量达到4-10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0元;吞吐量达到10万标箱以上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5元;其中:中转箱每重箱奖励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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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南京市区域内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40元,增加箱量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对南京市区域外的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5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50元;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

4、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南京境内过江通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给予不超过50元/次补助;今后如实行年次票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优惠。

5、对于在南京经营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每达到5%,奖励5万元。

第四条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须在次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请,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过江通道通行费补助由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垫付、申请。申请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及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四)。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次年二月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需详细审核的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核准,企业凭核准意见书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对于已开辟的国际近洋、远洋航线、内贸直达航线、江海直达外贸内支线、长江及支流其他港口集装箱在南京港中转的往返航线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起一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见附表五);新开辟上述航线的企业应在新开辟航线一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若经发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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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补助,经查实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建立商审工作制度,相关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暂定试行期为一年。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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