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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核心机制之二:以立宪民主制驾驭权力 西方宪政理论的发展——蒋田鹏《控制国家》读书笔记

一、本书印象

“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但如果对这一权力不加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1】p321 这是美国人在制订1787年宪法时所辩论的一个普遍主题,或许至今仍有许多人这样认为。毫无疑问,考察国家的权威如何行使自古至今一直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而如何限制权力,则是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核心主题。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一书所要讨论的内容,也在此范围之内。

《控制国家》主要是从“驭权”的维度上来对宪政进行分析的。而戈登所谓的“立宪主义”,则是指“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的一种政治制度。”【1】p254根据这种定义,如果对多数人民在行使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中所能做的事情不加限制,哪怕是直接的民主制也不是立宪秩序。在对一个国家具体的政府运作方式进行分析时,他采用了“对抗的权力系统”这一模式,这个系统包含了两个要素,即“平衡”和“稳定”。他的这种方法的确为他深刻而有力地剖析各个国家的宪政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不论是城邦还是共和国,不论是岛国还是大陆国,不管其政府机构的设臵有多大的不同,权力运作模式有多大差异,都可以归结于一个本质:政治权力多元分配的对抗模式。从研究宪政驭权的历史发展方面考虑,这是不利的。因此,为了更好了解宪政控制权力的历史,把握立宪主义的发展历程,本文将着重从宪政理论、尤其是各个时期当时的政治理论的发展方面进行探讨。 二、主要内容

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导论、主权学说、宪政的理论与实践,下文将分别予以分析。 (一)、导论

导论可以视为该书的一个引言。作者从国家的起源写起,接着对权力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力必然使占有权力者腐化。”【1】p2而立宪主义的核心问题就是控制强制权力。此外,作者还描述了社会组织的两种基本模式;“在一种模式中,发布命令的权威式以一种等级化的秩序而构成的,这个制度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服从其上级;其顶端则是一个最高的实体。另一种模式则刻画了相互作用的独立的部门的一个网状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没有最高的权威。驱动第一种模式的分析的操作性概念是?主权?,它在第二种模式中的对应物是?对抗?或制衡的原动力。”

【1】p17

作者对社会组织的这两种划分,为全书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二)、主权学说

主权学说的产生对人类政治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在《控制国家》一书中,主权学说恰恰又是与戈登的对抗理论相对立的一种主要学说。因此,在对宪政的实践与理论开始论述之前,作者先集中介绍了主权学说。

作者认为,在学术文献、法律和日常用语中,“主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代一个民族国家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的地位,表明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范围之内都拥有自主的管辖权。另一个则是指这样的观念,即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1】p21本书中所提到的“主权”概念,是属于后一种意义上的。

经典的主权学说是由让·布丹在其《国家论六卷》之中提出来的。不布丹认为,每个稳定的政治制度就如同自然的和神圣的领域一样,在其组织上必然是等级性的。对任何政治制度的分析都必须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即什么人或人们的机构处于等级秩序的顶点?这就是一个国家中能被恰当地称做其主权权威的政治机

构的地位。在布丹看来,所有稳定的机构都具有主权的一个确定的位臵,这是一个在指导对特定国家的经验性研究中的自明的原则。并且,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如果把政治制度中的一个实体描述成“主权”,指的是它的权威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缺少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政治实体就不是最高权威,人们就必须到别的地方去寻找主权的真正位臵。

人民主权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民主即使到今天也常常被作为人民主权论的经典的现实表现的例子。近代在人民主权方面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思想家无疑为卢梭。他保留了布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权力的 所在地从诸如君主或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体的抽象物“人民”上。而随后的美国和法国革命则是主权权威来自人民的现代民主观念的主要来源。

在英格兰,议会是主权权威的观念已被追溯到16世纪晚期的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和那个时代的卓越神学家理查德·胡克。胡克断言,正当地制定法律的主权权威属于作为人民之代表的议会,从而预见到了早期斯图亚特时代的议会党人关于国王的特权从属于下院的主张。19世纪中叶,英国全能知识分子沃尔特·白哲特在《英国宪制》中对英国内阁的形成给予了至高的评价,他认为“这种制度革新与君主和上院的影响力平稳衰退一起把下院提升到了国家的最高权威的地位”【1】p43,即将议会视为英国主权之所在。其后,戴西在其《英宪精义》中也认为,在英国的政治制度中,“主权权威式明确的:那就是议会,它具有立法的惟一权威,无论是立法行为的主题还是内容,议会都是不受任何外在于法律范围的任何因素影响的。”【1】p50

(三)、宪政理论的发展 1、雅典政治理论

每当提到雅典的民主制,很多人会产生一种由衷的崇拜。然而,在18世纪中叶以前,“民主”是一个具有否定意义的术语,并且古代雅典的事例也常被引用来说明雅典的缺陷。

柏拉图认为民主有致命的弱点,因为它允许无知的群众来决定公共政策。依柏拉图之见,公共决策是一项专业化的职能,只能由年轻的并受过训练的少数具有哲学天才的人来执行。柏拉图认为“公正”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它被解释成把个人限制在共同体中做适合他自己的工作,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治是不公正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别公民自由地做他喜欢的事,因为不需要看守人做很多事情,而他们自己的哲学智慧足以限制国家权力控制的范围。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雅典民主做了简短的赞扬性评论,但他总体上认为雅典民主从梭伦时代就开始退化了。他多次批评了作为一种全称形式的民主,认为基于实用的理由,民主制不可能在制定公共政策中采用全体一致规则,而多数规则这个最具有可行性的选择却会使个别公民和少数群体屈从于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法律。 2、罗马共和国

罗马有两位作家对共和国作出了理论评价: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波利比乌斯使用了古希腊的概念mikte(一种把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单纯形式混合起来的政治体系)解释了作为对抗性权力体系的罗马政府,他写道:没有一种政府会永久存在,因为存在着统治历史变化的自然周期。但是与其他政体相比,混合政府能够抵抗衰退。波利比乌斯将元老院看成是罗马共和国中的贵族因素;把公民大会看做是民主因素;将执政官看做君主因素。他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没有一种因素会超过其他因素,并且政治体系将长期保持平衡状态,不论在政治体系的结构中,还是在日常实践的作用方式中,三者都是平等、和谐、平衡的。他还认为罗马政体在实质上不同于那些政府权力单一的国家政体。基于这些认识,波利比乌斯宣称罗马式的政府具有三种优越性:它提供了政治稳定性;它保护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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