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我院本次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财务部陆续接到专业部门(公司)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整理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对咨询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答。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在保留原《办法》第六条 “前往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的基础上增加“不含出租车”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二条 住宿限额标准调整为:
集团公司岗级3岗第2职4岗第2职5岗6岗及以下热工院岗级1岗2岗3-6岗7-10岗11岗及以下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600500500400400300其中北京750650650550550450上海/广州/深圳700600600500500400原标准800700600400300 同时增加: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旺季期间可按照财政部现行标准执行。
(三)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长期培训、进修、学习的相关规定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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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员工,由主办单位统一收取会议(培训)费并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不再计发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对于外出参加培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计发50元补助。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对于长期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员工,按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计发50元补助,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对于挂职、借用(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由服务单位(用人单位)按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计发50元补助,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四)删除了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中第6及第7款,内容分别为:
6.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经部门(公司)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在住宿费发票上签字同意后可予以报销。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超标费用由个人自理。
7.因特殊情况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等级上限的,经部门主任(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院领导在城市交通费票据上签字同意后可予以报销。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超标费用由个人自理。
(五)在第七章 其他有关事项规定中增加:
第三十九条 对于组织安排异地任职(配偶未随迁)、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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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借用的干部,每月可按差旅费标准在服务单位(用人单位)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余支出由个人自理。
(五)第三十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
第一条改为热工院负责人公务出差及报销审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与公务出差无关的费用。
二、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亲戚家,或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经部门(公司)负责人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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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三)出差期间由于宾馆原因,实际开具发票的日期晚于出差结束时间的,证明材料可否用传真件或扫描件?
可以。如果能与宾馆沟通在开具住宿发票时注明住宿时间,则不需要出具证明。
(四)关于机票行程单,携程等出具的为发票(注明了航班号、时间、乘机人等信息)而非行程单,能否作为报销凭据?
不能。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合理,但考虑飞机晚点到凌晨以后机场基本不可能提供晚点证明的实际情况,可否考虑车票包括出租车票的时间作为证明材料?
不可以,因为该条所指的时间是飞机落地时间。另外,经了解,如果确因天气等情况影响,飞机晚点或航班取消,机场可以出具证明,也可以登录航空公司官网获取证明单。
(六)由于车票紧任务急,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可否由相关领导签字报销?
不能。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华能财函[2016]320号)要求,超标准部分自理。
(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旺季期间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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