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当招标文件、合同中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应用规则附录A.14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按本应用规则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前表作为合同附件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与施工期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3.4.5 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公式2.4.5) 其中:
Fsa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Fso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约定调整幅度。
3.4.6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7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 15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拟定的招标文件;
7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
4.1.6 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的项目编号应由“沪”和九位编码组成。
— 16 —
4.1.7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未规定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各专业代码(0×)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应达到规范、简洁、准确,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可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作为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 17 —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内容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1.5条的规定。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1 单价项目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总价项目应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列出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包含范围。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一般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的10%~15%。
— 18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