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的“保湿蚕丝面膜”超过了使用期限。
经查明,你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1日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受过警告处罚,且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你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保湿蚕丝面膜”共5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每盒56元,违法所得为280元整。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40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整;
3.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56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84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