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3月27日生产的威尼染发膏(批号为BC4526)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化妆品技术要求中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且在生产中实际投料配方与批准的配方不一致,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了上述化妆品1600瓶,已销售1440瓶,库存160瓶。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6.20元/瓶,销售金额为8928元整,即违法所得为8928元整。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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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应当在法定幅度内采取一般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整;
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5712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46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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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 5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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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内对你单位生产的祛痘霜(批号:LZ161203)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12月3日使用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原料生产祛痘霜(批号:LZ161203)共4000支,其中6支被本机关抽检,剩余3994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94支。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每支4.50元,扣除召回产品数量,你单位实际销售上述产品数量为3900支,销售金额为1755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175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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