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4月17日生产的“玫瑰花爽肤水”实际生产加工地是在河南省,但你单位在上述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产地为上海市,标示了虚假的产地。你单位生产上述“玫瑰花爽肤水”共1000瓶,实际销售600瓶,库存400瓶。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0元/盒,销售金额为600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6000元整,货值金额为10000元整。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XX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外包装、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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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化妆品玫瑰花爽肤水(规格××,批号××)400瓶;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 3.处罚款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1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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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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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包装车间内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3月14日生产上述“清爽洗发水”1000支,已销售800支。由于库存的200支上述化妆品已接近有效期限,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擅自涂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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