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5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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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2016年7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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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的“清爽洗面奶”未标注全成分表。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进行改正。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6日第二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有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的“清爽洗面奶”。经查明,你单位共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的上述化妆品700支,已销售300支,库存400支。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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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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