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章) 2017年4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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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环节
一、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销售的3D紧致V脸弹力面膜(规格:××,批号:××)进行抽检,经××检测所检验,检出“氯倍他索丙酸脂”(糖皮质激素),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要求。2017年3月10日,本机关将检验结果告知你单位,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你单位在有效申请复检期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产品是由你单位委托A公司加工生产的,共委托生产了1200片,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销售了350片,销售价格为每片12.8元,本机关抽样5片,现库存845片,违法所得共计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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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进销存记录等书证、物证。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3D紧致V脸弹力面膜”(规格:××,批号:××)845片;
2.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整;
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1792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24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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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3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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