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条 【损害赔偿额预定、违约金及其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因违约所生损害赔偿的总额。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后,不得再请求履行债务。但约定债务人不在适当时期履行债务或者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的,债权人除请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债务。
第91条 【一部履行的酌减】
债务已一部履行的,法院可以比照债权人因一部履行所获利益,减少违约金。
第92条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93条 【准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为金钱以外的给付的,准用本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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