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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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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原告:童宗兴与吴正军、陈良艳(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委托于怡淼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接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告: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吴正军、陈良艳归还借款6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申请人: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合肥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申请人: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18日向你院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隐匿宝马皖A6E886宝马车的可能,为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请求目的: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宝马皖A6E886进行诉讼保全。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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