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原告:童宗兴与吴正军、陈良艳(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委托于怡淼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接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告: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吴正军、陈良艳归还借款6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申请人: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合肥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片塘组231号,身份证:340123197201204879l,联系电话:13956063470
被申请人:吴正军,男,1972年10月01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210015054,联系电话:13805607598
陈良艳(妻),女,1973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赵卫庄村民组65-1号,身份证:340111197310205047,联系电话:13955124438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18日向你院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隐匿宝马皖A6E886宝马车的可能,为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正军、陈良艳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童宗兴借款人民币6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请求目的: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宝马皖A6E886进行诉讼保全。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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