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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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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分 类】 科技文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12.30 【实施时间】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5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九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

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是指国家经贸委

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安全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

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

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

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 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七)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 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安全科技奖的评奖组织工作。国家经贸委

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科技奖的审定、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 作。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经贸委聘任。委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并在安全科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安全科技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

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

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

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

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

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第十条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 进步奖。

第十一条 安全科技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

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

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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