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生产衔接计划。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抽采量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四、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高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煤层)管理;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
第十七条:煤层瓦斯含量在8m3/t以上且瓦斯压力在0.74MPa以上时,要按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进行管理,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瓦斯突出事故。
五、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衔接及产量,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并按以下程序核定:矿通防管理部门以采区为单位核定通风、抽采能力→确定每个采区最多作业头面→生产部门安排采掘队组产量进尺计划→矿长组织审查→上报公司验算→公司下达产量进尺计划。
第十九条:瓦斯治理和均衡生产相结合,用均衡生产实现高产高效,确保瓦斯超限降至规定次数以下。
1、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实行本煤层、邻近层和采空区抽采。采取密钻孔、全覆盖、严封孔、高负压、长期抽,提高本煤层抽出率;生产矿井大力开展采空区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达到AQ1026-2006标准要求,减小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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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量。
2、严格以风定产。高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风机不得小于2*30kW,风筒不得小于Φ800mm,出口风量小于400m3/min时,应更换2*45KW及以上的风机,直径Φ1000mm及以上的风筒。
3、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严格控制爆破循环进度,如果爆破后瓦斯超限的,必须实行分打、分装、分放。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遍瓦斯。实行分次后,仍超限的必须采取缩小循环进度或加大风量的措施。
4、高瓦斯矿井以及瓦斯矿井双巷掘进面倒移局扇时,必须强制执行倒移局扇不停风措施。
第二十条:凡通风、抽采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的,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提升通风、抽采能力的措施,在此期间必须重新核定产量、进尺,报公司批准。
六、严格井下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瓦斯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都必须按规定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点,通风部门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动态图和管理制度,坚持动态增减,有效控制。人工检查点要分区、分片、分面、定人定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为:瓦斯、巷道状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自燃煤层要同时测定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监测系统要设置瓦斯、一氧化碳、风速、开停等传感器。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传感器的设置由各矿通风部门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公司和国家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的下列作业地点:处理冒顶;上隅角退锚、回柱;进入专用回风巷排水、维修巷道、安装管路等;有计划、无计划停风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首先经过瓦检工检查瓦斯并同意,方可送电或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矿井瓦斯台帐、瓦检图表、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的审查制度。发现漏点、检查点时间间隔超过规定等情况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虚报、假报、空班漏检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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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范临时工程开工程序,加强临时工程通风管理。 1、所有临时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未经会签的,严禁开工。
2、所有临时工程开工前,矿调度室必须牵头召开工程协调会。涉及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分管领导必须对施工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协调安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否则,不得开工。
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每班班前向矿调度室报当班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当班出勤、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施工安排以及计划任务等。未报作业计划或与作业内容不符的,严禁施工。
4、所有临时工程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多队组联合施工的,必须有科级领导现场协调;涉及瓦斯排放、巷道贯通以及通风防突等安全问题的,矿总工程师必须坐阵调度指挥,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健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临时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的调度管理。
1、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必须具备基本通讯条件。附近未安设固定电话的,要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就近架设临时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2、确实无法架设电话的施工地点(回风、盲巷等),在距离施工点最近的一部电话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一名通讯员,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3、各级调度必须建立临时性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一班三汇报”管理制度和专项记录台账。随时掌握施工进展和现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类施工问题,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存档。
4、各级调度必须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有驻矿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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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纳入项目法人单位调度管理范围,等同井、区调度模式管理;没有驻矿调度(或安全管理责任移交到矿)的,比照正式队组进行管理。
5、各单位值班长和分管领导对零散作业、临时工程现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否则按失职论处。造成事故及重大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6、公司总调度室每月必须组织对所辖单位临时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一班三汇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考核。
七、加强监控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完善监控系统。矿井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AQ6201—2006标准,生产矿井监控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改造,系统功能容量满足矿井需要。矿井井下到地面数据必须独立上传,严禁与人员定位、产量监控、通讯系统等共用传输线路及监控主机。监测数据能正常上传至公司以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矿按规定配齐监测巡检工,必须保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动作可靠。按规定周期进行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试验,传感器按规定及时校验,并有记录。矿井生产采区实行监测巡检工跟班维护制度,井下每小班每个生产采区不少于一名监测巡检工。
第二十八条: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上传至矿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监控队长,及时处理,并同时汇报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指令失去监控的地点停止生产,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严禁采用解除闭锁、调高瓦斯断电值、复电值,或在不能闭锁的状态下组织生产;严禁为避开瓦斯超限或临界区而改变瓦斯传感器应设位置的行为,一经发现按重大隐患、严重三违由公司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九条:大力推广监测监控新技术:一是采掘机组无线机载断电仪,实时监控机组附近瓦斯。二是掘进面风筒安设风量传感器,风筒风量达不到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确实管好用好便携式瓦检仪,发挥便携式瓦检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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