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审批,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报销。
3、销售费用的审批程序
(1)经营部门日常发生的费用,在每月计划额度内控制支出。 (2)广告费一律由主管副总、总会计师审批,方可办理。 第75条 制造费用的审批
1、各部门领用的各种消耗性材料(不含生产用料),按限额控制支出,凡是超计划领用材料,仓库一律不予发料。
2、各分厂印刷各种原始记录、账表等,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编号印刷。对分厂、处室领用的办公用品,一律到行政福利处文具库按规定限额领用。
3、各部门汽车发生的修理费,除本单位经办人、处长签字外,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报销。
4、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大修、生产项目,发生费用2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5、水费、电费必须由计量处认定量,机动处负责办理手续及交缴,如遇调价立即通知财务处。
第76条 岗位效益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审批
1、岗位效益工资由企管处考核,报人力资源处计算后报送到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通过银行转到个人工资账户上。
2、其它性奖金,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发放。
3、职工采暖费由行政福利处认定后,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报销。 4、职工工伤补助费由安技处审查,主管经理、总会计师签批后报销。 5、职工丧葬费由人力资源处、工会进行审批后,方可办理。 6、疗养费由工会部门领导、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7、其它福利购物支出,由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审批,方可办理。 第77条 其它费用的审批
1、中、高级职员个人电话费,按照沈石蜡化司发[2006]63号文件,关于个人通讯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行业会费、咨询费必须由主管副总、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 3、各种性质的罚款、赞助,必须由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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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差旅费管理
第78条 为确保公出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管理,统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沈化集团发[2005]63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79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l、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副总以上 中级职员 一般职轮船 一等舱位 二等舱位 三等舱批 舱 需特飞机 经济其它交通 工具 按实报销 软席车 硬席车 硬席车 包干 包干 员 位 注: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出差人员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出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按出差人员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交通费补助:省直辖市10元、一般城市8元。对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和开会及学习期间不发交通补助费。工作人员在本市办事不报销出租车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须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4、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购买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60%发给补助费;乘坐特快列车,按票价的50%发给补助费,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车的,按票价的30%发给;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席位,也按上述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上述规定,也不计发软、硬卧票价的差额。
5、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每人每夜按一天出差地区标准计发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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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座车船,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可凭车船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80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按下列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以上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职务 副总以上 中级职员 一般职员 一般城市 180 100 60 省会城市及深圳、汕头、珠海、厦门市,海南省 280 150 100 2、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的,要分别按各地的住宿费予以报销。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上述宿费管理办法,发生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1)到基层锻炼、实习、支持工作人员。
(2)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及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
(3)经领导批准,在出差期间绕道探亲的,在探亲期间,不实行宿费包干办法。
第81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l、出差人员伙食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到沈阳辖区以外的市、县出差,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25元。
2、到苏家屯、新城子、东陵跨区出差,午间不能返回,必须在外就餐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元。
3、到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开原五县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元。 4、市内办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82条 工作人员公派学习、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标准以及员工调动工作报销标准继续按沈财文字[1996]3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83条 凡本开支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及各项补助等事
项,均按沈阳市财政局沈财文字[1996]3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往来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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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结算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会法规的要求以及银行结算制度的要求,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提高结算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85条 销售处对产品销售、回款实行一条龙的管理,将收入、回款、欠款指标逐个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个人,贯彻谁销售谁回款的原则。
第86条 财务处销售核算岗位根据不同的用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时登记账薄,如实反映各个用户的存欠款情况,做到账账相符。
第87条 结算方式及规定
1、日常结算过程中,公司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
2、对中间流通环节原则上不供货,若要往来供货必须采用现款现货交易或预收货款。
3、对第一次购货者采取款到账而后再提货的方式。
4、对信誉好的用户可带支票提货或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 第88条 在产品管理上,按照公司产成品管理办法及出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避免公司产品流失,对产品发票销售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89条 财务处接到销售结算票据后,应立即结算进行账务处理,处长定期抽查,影响结算扣罚当事人并纳入会计人员考核。
第90条 财务销售核算岗位对大额预收款情况应及时反馈到销售部门,使销售员心中有数及时结算。
第91条 定期核对与清理
1、财务处保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随时向领导及销售处提供准确信息。
2、为了能同客户的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财务处销售岗位负责接待往来客户的查、对账工作。
第92条 企业的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的货币,是货币资产循环的间歇资产,为使企业资金流出量和流入量紧密配合,防止企业结算中的脱节,必须严明结算纪律,保证银行业务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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