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八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及有可能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条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也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做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存在的风险要制定化解和应急预案,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征收。 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待征收项目具备条件时,在制定严谨、可操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明确应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征收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作出以下规定:
一、预评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开展征收价值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评估机构在调查、认定的期间应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不同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进行测算调整,修正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报告、公摊补助系数、征收成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
评估机构需要查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出示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允许查阅。
二、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公摊补助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乘以公摊补助系数;在征收范围内无法进行产权调换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区域(位)普通高层住宅楼房平均价格计算公摊补助。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并提交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估价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然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参加投票选举的被征收人数不低于全部被征收人总人数的50%,评估机构所获选票的数量不低于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选票的50%,该评估机构直接当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未选定评估机构或选出的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实行登记及信用管理,未经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预评估与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四、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征收估价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必须佩戴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颁发的上岗证,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均需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修正。
被征收人有义务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调查、选举、预评估、评估现场勘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流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房屋征收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房屋征收相关各方参考。
六、相关评估、鉴定费用。房屋征收预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及档案资料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档案登记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档案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应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9号)、《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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