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省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由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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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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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以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考量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适用于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2级以上堤防项目。
合理投标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计算出的投标人权重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办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综合得分=赋分得分+奖励分值-惩罚分值
赋分得分一般使用百分制标准,如用其他赋分标准的采用权重分值计算。
(一)一般分值构成和赋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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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组织设计35分(35%); 2.项目管理机构10分(10%); 3.投标报价40分(40%); 4.信用等级5分(5%); 5.其它评分因素10分(10%)。 (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以下情形为奖励分值,其中大型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5分或5%分值,其他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3分或3%分值: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0.5分或0.5%分值,最多不超过1分或1%分值;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加1分或1%分值,最多不超过1分或1%分值;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加2分或2%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或2%分值;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颁发)加3分或3%分值,二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2分或2%分值,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1分或1%分值。
上述1、2、3项加分时,同一奖项类别的同一工程不重复计算。 以下情形为惩罚分值,没有累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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