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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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
一、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我(甲)方的XX 项目中标价为 万元,工期为 日历天。按照文件规定应每月拨付 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XXXXXX账户。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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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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