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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苗法”看熙宁变法的不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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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祥春,男(1974-),广西全州人,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中国古代史0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

·思想与政治·

从“青苗法”看熙宁变法的不现实性

王祥春

(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摘 要] “熙宁变法”又称“王安石变法”,是发生在中国十一世纪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同时也是世界史上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但这次中古世纪的伟大变革却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研究者歧见甚多,大多数认为主要是由于新法触动了北宋官僚豪绅大地主的利益,引起他们的反对,再加上变法派内部的纷争及用人不当导致了失败。但笔者认为王安石变法没有针对社会症结去解决基本矛盾,而是在流通领域和财产分配上动脑筋,打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关键词]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社会症结;流通领域;财产分配

“熙宁变法”又称“王安石变法”,是发生在中国十一世纪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同时也是世界史上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它是由宋神宗和王安石共同推行的,旨在拯救大宋于积贫积弱的境地,实现富国强兵的社会变革。但这次中古世纪的伟大变革却以失败告终,究其失败的原因,研究者歧见甚多,大多数认为主要是由于新法触动了北宋官僚豪绅大地主集团的既得利益,引起他们的激烈反对,再加上变法派内部的纷争及用人不当导致了失败。然而仔细分析当时的时代背景,从社会症结的角度看变法的措施及后果,笔者认为变法之所以失败,是在于它没有抓住当时社会的症结去解决社会的基本矛盾,而是以政府的强权控制经济事务,强化官营禁榷,搜刮民间钱财的以“取财”“聚敛”为特质的改革运动。因而打击破坏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重了社会的负担,特别是中下层老百姓的负担,在“人情谘怨”的情况下,变法的失败已属必然。尽管王安石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他想通过变法改变“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1]的局面。但主观愿望代替不了实际效果。熙宁变法失败了,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不现实性,它没有做到对症下药。

我们都知道,宋朝是以“武功开基,而以文治靖国”,把开拓建功的汉唐雄风转变而为宁内虚外,沉潜向内的集权体制。这种体制的转变导致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政治上,以强化集权专制强干弱枝分化事权,而导致官僚机构的叠床架屋;在经济上,采取宽松和缓的经济政策;在文化上,对文化事业的重视使有宋一代在科技、文学艺术、思想等方面都呈现出空前的繁荣。这种体制的建立虽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但自身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矛盾就逐渐演化成危害社会的“三冗”和“两积”。“三冗”和“两积”与有宋一代相伴始终而几乎成了宋朝的代名词。

王安石变法就是针对北宋中期“三冗”和“两积”的社会弊病而实施的一次大变法,可以说这一次变法乃历史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所需,也是宋代有为之君和以天下为己任的大臣主张变革的大潮所致。

从仁宗朝开始,一些大臣如宋祁、包拯、富弼、欧阳修等就针对当时的社会弊病纷纷陈述了自己的改革主张,最终以范仲淹的“庆历新政”汇集了这些改革呼声而成就了第一个改革高潮。但以革新吏治为核心的“庆历新政”仅仅维持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偃旗息鼓了,留给后继者的担子仍然十分沉重。到年轻的宋神宗继位时,他以特有的胆识肩负了光复中兴的重

任。他立志要改变大宋积贫积弱的局面,他四处搜寻能辅弼自己重振汉唐雄风的有识之志,面对祖宗留下的烂摊子,他建功情急,求治心切,迫切希望能马上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所以当臣子们出台的改革方案分成两股潮流时,他毫不犹豫选择了王安石为代表的“开源派”,而放弃了以司马光、苏轼等元老重臣为代表的“节流派”主张。

所谓“开源”与“节流”均是指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以理财措施为突破口的改革方案。只是前者以发展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而后者则以节约用度、减少靡费、整顿财政秩序为重点。

王安石认为当时社会问题的症结是“任官无道”,对国家的财政困难他认为是“殆以理财未得其道”。他理财的切入口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患也,患在治财无道耳”[2]。王安石提出的论点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而司马光等人提出的论点却是处处针对社会出现的“三冗”和“两积”等社会弊病加以纠正,整顿改革的方案,如苏轼的《嘉祐制策》就主张发展经济,对百姓实行轻徭薄赋,减少冗费,汰除冗官冗兵等等,而司马光也认为当时的五大时弊是“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3],因此要求革除。应该说,在这两种改革主张面前,司马光等人提出的改革论点是比较稳妥而切合实际的。但也是前人多次用过的补小漏的方法。相比之下,王安石的论点显得恢宏大气,具有一个改革家的罕见卓识,因而想干大事业,想在自己统治期内一统江山,复汉唐雄风,象汉武帝、唐太宗那样名垂青史的宋神宗,一举而选中王安石作为改革的主要人物。

若就当时的社会弊病而言,最主要的是“三冗”问题和土地问题。宋朝为达到权力分散互相牵制的目的,官僚机构重叠床架,“事即依旧公事,人即加倍添人”,冗官不可避免。仅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就比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的官员数增加一倍,而军队的增加更是触目惊心,治平年间的兵额竟是太祖开国之初的5. 3倍,军队的开支竟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分之五[4]。在农业社会的土地问题上,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到仁宗后期,大官富姓占田无限,这种土地兼并趋势与天灾人祸相结合,迫使大批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跌破贫困生存线[5]。社会改革应该针对这两个突出的弊病来采取有效措施。但王安石的改革措施令人遗憾的是对这两个突出的弊病一个都没有涉及,若说有涉及也只是无意中打了一下擦边球而已。他的改革措施最大的特点是只在流通领域、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动足了脑筋,将财产分配的天平大力向官府倾斜,让民间的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向政府,使本已贫困的农民阶级更趋贫困,他的市易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无不体现了这一特征。

很显然王安石的力道用在了错误的地方,头痛了他却在医脚,当时大宋所面临的困难已是相当严重而积重难返了,已不是小修小补,增加财源所能解决得了的,非得有针对性地来一次大变革不可。在变法之初,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口号,以“理财”、“抑兼并”为变法在经济上的两大具体目标,但新法实施的结果却与初衷大异其趣,特别是他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主张在变法全面展开时一直在变性地发展。他忽视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需要发展生产的事实,而要发展生产就必须调整政策,减轻赋役,休养生息,甚至还需要增加投入(如修水利等),而短期内效果不一定很明显。这种情况是大多数统治者所不愿等的。在强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他把新法的重点放到了“取天下之财”上,也就是放在如何增大封建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分割比例上。正如有些研究者所说,王安石的所谓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正指出了王安石变法具有了敛财的特质。而且,其急功近利之心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这就使他的变法一开始就走向了失去社会基础的危险之路。所以当新法逐渐推开之时就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因为新法实行聚富于国而夺富于民,其结果不仅使富人受到打击,而且广大老百姓—主要是农民和中小工商业者,都不堪其新法重负,纷纷攘攘,咨怨其深,尤其以免役、青苗、保甲三法为害最甚。

下面将以青苗法为例试析其扰民之深。

青苗法颁行于熙宁二年九月(公元1069年),由政府提供大量的放贷资本。贷放青苗钱是在每年夏收或秋收之前,任何农民假定他能取得十户农民的保证,保证能在收获时归还贷款本息,均可向政府请求贷款。夏收款于正月三十日以前发放,借款农民须将贷款及其百分之二十利息款按约定的价格以实物偿还,如到期谷物价格上涨,借款人不愿以实物偿还,得以现金偿还,但不得超过原贷款的百分之三王祥春:从“青苗法”看熙宁变法的不现实性十,其余仍须按原规定以实物交纳。主管青苗钱的事务机构如预计贷放资本在满足农民需要后尚有剩余,可以贷放给城市居民,用抵押放款方式进行。以上各种贷款,不得“抑配”(强行贷给)。

青苗钱创办的指导思想似乎要达到三个经济要求:即稳定谷价,鼓励农业生产和增加封建财政收入。这里必须指出,正由于前述最后一项不得抑配的规定未被下级贷放官吏所信守,青苗钱几乎都变成了向包括大地主在内的每一农户的强迫配给,每家必须摊借一定贷款并负20%的利息。此所以代表大地主集团利益的代言人都拼死反对青苗钱,因为他们并不缺钱,但仍须借款并付重息。但对王安石来说,这正是他的“抑兼并”思想真正得到表现之处。

撇开抑配问题不谈,青苗法自有其根本缺点,它

在谷物收成正常和谷价变动不大时期才具有一定的作用。在自然力对农业还起绝对支配作用的封建社会中,收获丰歉不定,谷价的变动幅度也很大,此时青苗法就很难发挥很大作用。丰收年份,谷价大跌,如青苗钱以实物归还,则官府所掌握的以现金为计算标准的本钱将大大减少,倘以现金偿还借款,则农民须卖较多的谷物才能偿清原来的借款,这是封建国家夺取农民丰收的劳动成果。在凶荒年份,谷价大涨,农民争相以现金偿还贷款,即使按原借本钱多徼还百分之几十,如谷价上涨特多,则青苗本钱的实际购买力将大为缩小。在商品经济已甚发达的条件下,贷款不能不以现金为准,而为了防御凶荒及保持本钱的实际价值,又不能不着重以实物偿还。这种现金与实物的矛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解决的,杨炎的两税法就被埋葬在这种现金与实物的矛盾之下,青苗钱也逃不出这一悲剧,所以在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就被废除。

青苗法并不是薄息贷款,也不是“公家无所利其入”,而是一种封建国家经营的高利贷,从中可以获得很大的财政利益。熙宁四年,陕西每借出陈白米一斗,要归还小麦一斗八升七合或粟三斗,取利约近一倍。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富其国者资天下”的理财方针的体现,而且是一种巧取豪夺的方针的体现[7]。青苗法创立之初美其名曰:以限制高利贷为借口,发放贷款,所谓“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抑夺豪民之意”是否真正具有这个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一、能否抑兼并,文彦博说,“闻乡县之民,有穷迫之甚者,即皆愿借钱,一时聊济窘急,向去为难真偿。”[8]王岩叟曰,“说者曰,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曰期限之追,督责之严,则不免复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9]陈舜俞也说,“官制既放钱取息,富室藏镪,坐待邻里逋欠之时,田宅、妻孥,随欲而得,是岂不为兼并利哉。”[10]第二,关于青苗钱利息,开始时从麦青至麦黄三四个月时间,以20%计,而熙宁三年,韩琦在河北上疏已提及“今令借钱一千,纳一千三百。”王广渊在京东上疏:“乞留本道钱帛五十万,贷之贫民,岁可获息二十五万”,[11]即青苗钱息已增至50%。还有为了扩大取息范围,又实行强制摊派,无论是坊郭户,还是乡村上户、下户和客户,都被抑配青苗钱,强制纳息,这与当初“愿则与,不愿不强也”的声明完全相反。使青苗钱成为一种隐蔽的税收,到最后,“州县常年钱(青苗钱)完不出本,勒民出息。”[12]青苗法“为民”“抑民豪夺”实实在在变成了一种浮词,其真实意图是为了“国用”的聚敛,完全违背了王安石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信念。

青苗法肯定是适合农民们需要的,特别是在青黄不接时节,更能显示其救济与援助的功效。有钱的人家不需要这种援助,贫苦之家需要,但必须以田里的青苗为信用担保或者抵押。

这样一来,风调雨顺时大家自然都很欢喜,而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发放贷款的官府与贷款的农户双方,立即同时陷于恐慌之中。官府为了减轻自己的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唯有逼迫农民一途,农民便只好变卖家产,归还贷款本息,严重者需要卖房卖地,甚至卖儿卖女卖妻子,最后导致部分农民流离失所,更使许多农民无力或不敢贷款。

这样显然不行,因为各个地方官府都有固定的贷款准备金,这些贷款本金附带着必须完成增值的使命一道下达的,如果贷款发放不出,地方官员便无法完成那百分之二十的贷款利息即增值的任务。这将直接影响到官员们在上司眼中的形象,工作业绩与升迁。于是各地官府及其官员们便花样百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当地农户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由富户为各级贫户提供担保或者抵押。更有甚者,若干地方官府的官员们,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还欺上瞒下,自话自说地或公开或变相将贷款利息提高到百分之三十甚到更高。

很明显,这种情形蕴含着相当凶险的潜在后果,它意味着一旦出现饥荒,所有的人家全部会被一网打尽,舍同归于尽一途,无处可逃,唯有官府旱涝保收,而政府官员只要足够心黑手辣,则自然政绩卓著。于是,一件本来具有功德性质,而且可能会双赢的举措,变成了彻头彻尾的残害百姓之举。

对于王安石来说,不幸的是变法开始后不久,全国各地就连续数年旱涝、蝗灾不断,受灾面积既大,灾害烈度亦强,致使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官员立即变成了真正的豺狼虎豹,在他们毫不容情的追逼之下,受灾农户纷纷倾家荡产,卖儿卖女卖妻子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且富裕之家更加成了官吏们锁定的对象,迫使他们破财免灾或者破产、出逃。由此引发后果成为十足的灾难。

变法到了这一步不失败已是天理难容,王安石变法的愿望是好的,但他的良好愿望因为不现实的措施导致了巨大的不堪负担的灾难。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根据实际情形有的放矢地采取挽救措施,而是一厢情愿地实行脱离实际的变法。熙宁变法失败的教训是深刻的,处于现代社会改革时期的我们,要想实现祖国的繁荣强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要正视社会现实,针对社会弊病采取有效措施,切不可避实就虚地做花样文章,这样的教训已经领受得太多太多了。

参考文献:

[1] [2] 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C].王安石全集[A].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9.第1页. [3] 司马光.辞免裁减车用札子[A].

[4] [5] 虞云国.细说宋朝[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第215-216页.

[6]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简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第311页. [7] 叶世昌.中国经济思想简史[M].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3.第203页. [8] 全宋文文彦博文[Z].第15本.上.第553页.

[9] 续资治通鉴长编[Z].卷376.第26本.第9113页. [10] 宋史[Z].卷331第30本.第10663页.

[11] [12] 宋史记事本末[M].卷37.北京:中华书局,1997. 责任编辑:邓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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