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投标总体要求说明
1、投标人要对所投标的设备的性能、控制原理进行详述和说明。并对设备的电控系统内部的电气元件进行列表详述(包括品牌、产地、单价等)。
2、投标人应列出详细的每台设备所含部件的清单及明细(含电控系统),注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产地品牌(即按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1-5投标设备详细清单进行详述),投标书注明详细的设备配置和技术偏离。投标书注明详细的设备配置和技术偏离。
3、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设备附件、设备专用工具清单,即按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1-6 “附件、专用工具详细清单”进行填写。
4、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如基础图、总装图、安装图、设备零备件图、设备说明书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图纸等,即按附件1-7“技术资料详细清单”进行填写),资料图纸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6份给招标人(含电子版)。
5、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完整的配件和易损件清单及其买方订购单价,即按附件1-8“标准备品备件、易损件详细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此易损件单价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开始后的三年内不变或易损件清单的单价按投标人每年度统一销售价的最优惠价执行(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下浮点数)。
6、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明确的合同签订后制造周期和安装周期(安装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开始)。
7、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安排及达到的熟练程度。
8、投标时,投标人应尽量提供有关该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及设备图纸。如未中标,图纸返还该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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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一般条款
目 录
1、 定义
2、 技术规范 3、 专利权 4、 包装要求 5、 装运标志 6、 交货方式 7、 装运通知 8、 保险
9、 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10、技术资料 11、质量保证 12、检验
13、安装与调试 14、索赔
15、拖延交货 16、违约赔偿 17、不可抗力 18、税费
19、履约担保 20、纠纷的解决 21、违约终止合同 22、破产终止合同 23、通知 24、变更
25、计量单位 26、转让和分包 27、适用法律 28、合同
29、反腐倡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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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1.1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设备的单位。这里是指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的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本招标书指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区。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技术规格规定判定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技术规范
2.1提交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提交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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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装运标志: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设备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设备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准确的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提货单、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发运日期以及对设备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卖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设备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8、保险
8.1如果设备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设备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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