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为买方。
9、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卖方应将每台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套(技术资料内容详见“合同特殊条款”)包装好随同每批设备一起发运。另以快件邮寄三套技术资料到买方机电部。
10.2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买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使用寿命为 >=10年);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买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设备以及零部件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见附件3。
11.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它买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卖方无法在交付时对设备进行及时检验或由于设备缺陷的隐蔽性导致买方在交付时未能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买方在交付后的 3 年中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买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次日起算。
11.3按11.1/2条规定,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应作出明确答复,提出补救措施并及时处理,否则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4卖方提供的设备应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期限:一年。 12、检验
12.1过磅(在本合同中有约定需称重的)
设备进入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磅过磅。 12.2 外包装检验
(1)全部设备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 7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若卖方不参与联合检验,则视为同意买方的检验结果。
(2)检验内容:设备外包装是否破损、变形,运输底盘是否完好,运输标识是否正常等。
12.3设备的到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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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设备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外观及数量验收,若卖方不参与联合检验,则视为同意买方的验收结果。
(2)验收内容: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及发货清单对设备的外观、数量、表面质量逐项验收。
(3)若设备到货外观、数量、重量验收不合格,卖方承诺无偿派人及时予以解决或无偿退货更换。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12.4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
(1)设备交货后,卖方负责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
(2)设备在卖方安装调试运行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若卖方不参与联合检验,则视为同意买方的验收结果。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安装验收结论单》。
(3)卖方提供设备经卖方安装调试后试运行一个月后,买卖双方约定时间对皮带输送机各项技术参数共同进行考核,如若达不到买方标书中所要求的各项技术要求,买方不予支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款、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承担因卖方原因致使买方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即以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2.5买方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具体见合同特殊条款规定;买方监造人对设备质量问题不负责任。
12.6卖方对所供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安装与调试
13.1由卖方负责安装,并负责调试,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标书中所述的技术要求后,买方才能接受全部货物。
14、索赔
14.1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卖方对提供设备与合同条款不符而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设备低劣损坏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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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履约担保中或和未付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5、拖延交货
15.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如果卖方未得到买方同意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从履约担保中赔偿,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16.1除不抗力外,如卖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卖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买方享有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次日起按滞延天数每天支付买方设备总价值 0.2 %的违约金;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总价值的 5 %。卖方交货已经延迟的,卖方在交货前应该提前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后才能交货。延迟交货超过 25 天,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16.2卖方应尽快将延交货的时间以及为消除延期交货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买方。
16.3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延迟付款应支付卖方按该延迟付款部分金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违约金;卖方交付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且在买方通知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派人前来修理、更换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设备总价值 20 %的违约金,若该 20% 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该设备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卖方应该补足买方的损失。
16.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它损失赔偿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或者在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减,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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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或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买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18.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卖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8.3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卖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买方认可的正式税务发票。 19、履约担保
19.1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后且未发生违约行为的给予退还。
19.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0、纠纷的解决
20.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在起诉期间,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当卖方出现如下情况下: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或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在发生以上(1)或(2)情况下,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1.2在买方根据第21.1款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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