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六十
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释义】 本条是对内幕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常也称为内幕人员或内幕人士。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人员是内幕人员,也就是确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使得禁止内幕交易这一禁止性规则的具体适用对象更加明确,有助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在实际执行中认定内幕人员,使这一禁止性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确定内幕人员,一般是以是否拥有证券市场上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从传统意义上讲,内幕人员是指公司内部的人员,具体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这些人通常被认为能比其他人更早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但是,在实际中为公司的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人员等,也能够拥有关于公司的和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并且这些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况也很普遍。因此,现在各国对于内幕人员的范围都规定得比较宽泛,不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公司外部的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可以这样说,内幕人员实际上是一类人员的集合,与这类人员相对应的是从报纸、广播、电视等获取信息的人员。
本条规定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又采用了国际惯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类人员为内幕人员:
第一类人员是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这里,董事或者监事是指具有董事、监事身份及实际执行董事或者监事职务的人员。如果董事、监事为法人机构,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以法人名义作为董事或者监事,法人指派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职务,代表法人行使职务的自然人本身不具有董事或者监事身份,但因实际执行董事或者监事职务,所以应当纳入董事、监事范畴;另一种情形是以法人代表名义出任董事、监事职务,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即具有董事或者监事身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具有高级职务的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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