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装修须知》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改拆。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以确保安全,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3、楼宇外立面或室内透明玻璃上设臵、粘贴广告及标示;擅自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上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门头招牌、广告牌、摊点等影响小区外观的违章行为;
4、在顶层、露台、室外等公共场所搭建围墙、花架、木棚、灯饰及家禽宠物舍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5、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丢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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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规定豢养家禽、宠物,业主如豢养猫、狗或其他宠物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证书方可豢养,如对其他业主等人带来不便造成损害的,业主须自行整改并承担损失;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1()、严禁高空抛物、坠物,若因此造成事故发生,当事人或监护人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1 1、利用物业从事违法、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应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出现火警等意外事件,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灭火等紧急抢险,遏制事态发展,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报修期限和报修范围承担物业的报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九条对异产畸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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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进行赔偿。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设臵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费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缴纳滞纳金,直到交清欠费为止。对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根据本规约、通过法律途径或其它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合理法定程序调整物业服务费,提前一个月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将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时准确的告知物业公司。如业主改变地址、联系方式须及时书面通知小区管理处。否则,发生意外不能及时联系到业主,影响有关通知、收费、公文送达等,所造成的损失及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声明:物业公司与业主、承租人、使用人在本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关系和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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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法律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与本规约有关内容抵触时,则以法律条例为准。
附页签名(签章)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视小区 号楼 单 元 室 业主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新乡市广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新乡市广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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