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举职代会常设机构时,常设机构成员,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候选人如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五、选举结果根据法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是否有效,并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的一般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职代会对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决议草案;
二、将决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各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五、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职代会由职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四十二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职责是: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一、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为3—5个,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二、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
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第四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主持。
一、预备会议的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和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正式会议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二、预备会议议程:
(一)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7—10天发给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充分准备;
(二)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三)代表分组审议;
(四)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它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五)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六)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 一、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二、大会议程: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行政作补充报告;
(三)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审议;
(六)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要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七)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八)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九)大会总结。
第四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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