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处置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卫生局成立“泗阳县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
组 长:张荣超(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田 诚 (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陈太和(卫生局副局长)
谷士平(卫生局副局长) 陈 彪(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丁 峰(卫生局工会主席)
彭士国(卫生局纪委书记) 成 员:胡继友(医政科负责人)
朱文君(疾控科负责人) 李雪峰(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丁绪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吕国建(县妇幼保健所所长)
局各相关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主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胡继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文君、李雪峰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整治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局医政科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2.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执法检查工作以及全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依法惩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局疾控科负责所有卫生单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优抚诊所、厂(校)医务室、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工作。
5.卫生局相关责任人负责联系、督促乡镇(社区)、城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四、基本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工作,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 混装。
(三)各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柯林公司直接上门收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 疗废物原则上由产生单位送至指定的医院暂存点或定点中转站暂存。
五、收集和运送
(一)所有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接收、收集和管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规范的处置室,配 置周转箱(桶),明确专人管理和运送。
(二)医疗废物周转箱(桶)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配置,统一标准和规格。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至 少购置一个周转箱(桶),由医疗机构自行购买,或者医疗机构委托柯林公司代购。
(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一所医院作为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定点中转站。城区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县卫生监督所指定规模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中转站,被指定为定点中转站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与柯林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并督促柯林公司必须按规定要求对医疗废物收集、转移、接受、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做好台帐。
六、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2月28—31日)。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进行客观分析、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治理、共同维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日—5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和整改报告。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2年1月6日—11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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