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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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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贵州省政府 【批准日期】1993.03.24

【发布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3.04.19 【实施日期】1993.04.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

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

(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4月19日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 1 / 4

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公路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省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中进行赔(补)偿及处罚。

专用公路和自修自养公路,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路产”,包括路基、路面、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沟管、排水设施、工程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防护构造物、隧道、测桩、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地名牌、专用房屋、料场、养护施工材料、花草林木、苗圃、渡口码头等)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因生产、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履带车、铁轮车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公路损坏赔偿费或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改建公路。赔偿费标准为:

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20厘米内,不含基层,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下同);

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10厘米内)泥结碎石路面每平方米17元(厚度10厘米);

路面基层每平方米22元(厚度20厘米内); 石质混凝土路肩每平方米200元; 2 / 4

浆砌路肩每平方米120元;

土质路肩每平方米22元(厚度30厘米内);

浆砌边沟每米13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石质边沟每米60元; 土质边沟每米20元;

公路用地采石每立方米8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下同); 公路用地取土每立方米50元; 挖掘路基每立方米50元;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设置广告牌、电杆及类似设施每处40元。

擅自挖掘、损坏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责令停工、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车辆,责令停驶,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 因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公路构造物、防护设施损坏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毛石、混凝土路肩墙、挡墙每立方米32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下同); 浆砌路肩墙、挡墙每立方米250元; 浆砌护坡、边坡每立方米210元; 水泥混凝土护栏每立方米300元; 砌石护栏每立方米250元; 柱式护栏每个80元;

混凝土、钢管组合桥栏杆每米30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 石质桥栏杆、扶手、花板每米(块)200元;

拱涵每米880元(宽8米内,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箱石、涵、混凝土盖板涵每米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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