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国际合作
如上文所述,隐私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各国也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解决方式上存在冲突。众所周知,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传统界限,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在处理有关网络的问题时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也不例外,已经初步显示出国际统一化的大趋势。另一方面,游离于国际保护体系之外,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就已经规定了“除非非成员国对数据及其相关个人有适当的保护,成员国不能向非成员国传播个人数据”,这表明欧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际合作的高度,我国如不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就有可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遇到阻碍。
第五章、总结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遭到侵害已并非鲜见,其面临巨大的威胁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如果再不进行有效的扼制,其网络侵权现象会更加严重。届时,网络消费者甚至可能毫于隐私可言。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并且业界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并未建立起来,所以出台相应立法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 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领域发展和研究都相对滞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成体系,并且其中一些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全面也不充分,尤其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起步晚并且发展缓慢,需要探究和完善的空间范围很大。这些现状非常不利于保护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隐私安全。 纵观全球,世界各国由于对隐私权的认识程度以及对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所以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所采取的原则和方法也各不相同。欧盟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传统文化所致,特别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也同样如此,主张制定严格的立法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美国由于更加重视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希望为其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所以采取行业自律的模式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上述两种模式,在达到了其原始目的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制定过于严格的法律法规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而行业自律模式在存在利益冲突时很难得到遵守。所以单纯依靠上述哪一种模式都无法行之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提供更好的保护。综合分析国内外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现状并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应更倾向于制定严格的立法,而行业自律模式应作为辅助手段,二者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程度也有所差别,立法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更必要,但同时行业自律也应尽快发展和完善,使这两种模式能够相辅相成,对我国电子商
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提供更全面的保护。随着国家相关领域立法脚步的跟进、隐私权保护行业自律组织的逐步成立和完善、网络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和更新以及网民个人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相信未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行业也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719 页。 [2][日]《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842 页。
[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地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116 页。 [4]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地区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66 页。 [5]王泽鉴主编:《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2-1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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