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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海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鞍山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增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性,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实行市和园区、镇(区)两级主体责任制。市外经局是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园区、镇(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管理
第四条 参加省政府、鞍山市政府或省政府、鞍山市政府授权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中的重点项目,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中的重点项目,具有牵动性强、符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都要列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
第五条 按照“四个一批”项目机制,以及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闭环管理的要求,将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储备、在谈、签约、开工四个层次列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对应建立重点储备项目库、重点在谈项目库、重点签约项目库、重点开工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市重点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维护,统筹管理全市重点招商项目。
第六条 建立重点储备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收集、整理和统一储备重点招商项目。各园区、镇(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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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任务分解责任目标,集中在每年一季度谋划提出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市外经贸局负责将合格项目纳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编制成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册及电子文本,对外发布招商信息。 第七条 建立重点在谈项目库。市外经贸局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重点在谈招商项目,纳入市重点在谈项目库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精准制定市领导“点对点”务实招商计划。
第八条 建立重点签约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核实、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重点签约项目,纳入市重点签约项目库管理,并与市政府督查室一起对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督查,协调推进。各园区、镇(区)负责更新自己的重点签约项目库。
第九条 建立重点开工项目库。市发改局负责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实现开工的重点项目,纳入市重点开工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明确终止合作或12个月未有实际进展及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园区、镇(区)、市直部门书面说明原因,逐级上报,经相关责任部门确认后,取消该重点招商项目资格。对已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及支持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依法、依规、依约撤销其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支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推进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市领导“双月调度”、“月例会”、“接待日”制度,及时洽谈推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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