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标准要素间的联系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将该管理体系按不同的功能分为17个体系要素,每一要素都有其独立的管理作用。仅仅从各要素要求去理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不够的,标准所提供的是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将标准的各个要素要求综合起来考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各种管理要素。因此,应根据方针的要求与承诺,通过PDCA循环和各体系要素功能的展开,保证方针的实现。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同样遵循PDCA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按实现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要求分解为:方针(3.2);计划(3.3),实现方针的计划安排和重点要求;实施与运行(3.4),实施计划并实现方针的相关要求;检查与纠正措施(3.5),通过检查和纠正保证实施过程不偏离方针所规定的方向;管理评审(3.6),通过评审实现方针中有关持续改进的承诺。因此,可以说组织方针的制定是组织实施标准的起点,方针中的承诺和要求也相应地成为体系策划与运行的出发点。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对方针的要求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规定了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方向。如“遵守法律与其他要求的承诺”,这使得组织必须以法律和其他要求为基准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另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要素要求并不简单地以PDCA模式运行,而是相互交错,必须将多个体系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如组织方针要求由最高管理制定,实际上就明确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方针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就潜在地意味着应对员工加培训,使其在工作中了解遵循方针的要求。这一要求在“培训、意识与能力(3.4.2)”中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者,方针做为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本身的制订与管理也应符合“文件和资料控制(3.4.5)”的要求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17个体系要素以组织方针的要求为核心,展开各管理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保证方针在有关承诺和目标的实现。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的掌握与理解不仅要掌握各体系要素的各自功能,而且应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形成一个整体。 一.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控制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核心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目的在于控制危险危害因素,改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因而全面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准确评价重要危险危害因素成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与保持的基础。对评价出的这些重大因素的控制与管理成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核心。
围绕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提出控制要求与实现目标,按要求实施、执行控制要求、检查落实完成和遵守情况,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递次展开。这些体系要素,包括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3.3.1);目标(3.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3.3.4);运行控制(3.4.6);应急预案与响应(3.4.7)和绩效测量和监测(3.5.1)等。这一类要素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与危险危害因素相关的行为、设施或环境,以改变危险危害因素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影响为目的,直接减少负面影响,改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从这一系列要素的逻辑关系看,危险危害辨识与评价的结果,即重要危险危害因素将直接应用于目标指标的控制(3.3.3),进而由目标指标制定出管理方案,明确实现组织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3.3.4);运行控制(3.4.6)和应急预案与响应(3.4.7)的目的是控制与危险危害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及潜在紧急情况,使这些活动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绩效测量与监测(3.5.1)这一条款的要求也是针对于可能影响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运行与活动,监测的内容包括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目标和有关的运行控制等内容。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纠正,采取预防措施(3.5.2)。这样,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管理上就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成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主线。
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也同样对危险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发挥作用,如协商与交流(3.4.3)的重点是控制危险危害及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记录管理(3.5.3)的重点为记录实施与运行体系所需的信息;法律及法规要求(3.3.2)是控制组织的危险危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等。这样,危险危害因素一旦得以辨识并被评价为重要危险危害因素,则成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核心,对该因素的管理就可从17个要素出发全面考查。 二.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具有实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的功能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质量体系不同,应服务于众多的相关方和社会对人权、环境保护不断发展的需要,这种需要不是通过一中简单的合同、投诉形式向组织传达的,而是以政府法规要求、社会意愿等隐含形式表达出来。因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其他满足单一需要的体系的显著不同是:如何将社会需要纳入组织的管理,确定出实施标准的基础性要求,然后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并验证这一基础性要求?为上,作为社会要求体现的法律法规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基础地位。
标准的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5个,他们是方针(3.2);法律及法规要求(3.3.2);目标(3.3.3);文件和资料控制(3.4.5);绩效测量和监测(3.5.1),这5个要素构成了法规要求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PDCA循环,使法规要求贯穿于整个体系。方针(3.2)中要求包括对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宗旨与行动纲领,有承诺就应采取行动,体系要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得以实施与实现。法律及法规要求(3.3.2)则要求组织能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相应的程序跟踪信息,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目标(3.3.3)要求在目标制定过程中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组织所设立的目标应与方针一致,因此,组织可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作为组织的目标,通过各种管理方案确保其实现。若仍然存在着“违法”问题,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形成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按组织各职能与层次的具体管理要求,规定职责、方法和时间表,实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这一目标。通过目标指标要求的承上起下,运行控制、人员培训、应急准备与响应中也自然应体现出对法规的遵守。文件和资料控制(3.4.5)要求对法规文件的一类特殊重要文件作出专门的规定,确保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文件的正确使用和贯彻。绩效测量和监测(3.5.1)中要求定期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于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以上若干条款的要求,法律及法规要求的概念被全面地贯彻在整个体系中,使宏观的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要求与企业的微观管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管理意志与组织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 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控系统对体系运行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门管理科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理论上严谨、系统性强的管理体系,它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功能。其监控机制,具有实施、检查、纠错、验证、评审和提高的能力。包含检查与纠正措施(3.5)和管理评审(3.6)两大要素的所有内容,其中绩效测量和监测(3.5.1),审核(3.5.4)和管理评审(3.6)三个条款均具有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功能,其内容包括日常操作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体系要素评价,也包括根据组织外部要求和经营状况的总体判断,从而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三级监控机制。
首先,绩效测量和监测(3.5.1)构成第一级监控措施。它包括对生产操作和基层管理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和目标的例行监控,如生产线操作、锅炉房运行、施工管理、化学品库管理等。它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按程序要求及时解决,监测的结果应对照组织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二级监控措施为审核(3.5.4)。这里所指的审核为内部审核,由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代表组织企业内部审核员进行,内审员得到了充分的授权,可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作出评价。审核的内容则包括生产操作与组织的管理活动,包括主要部门和主要责任人,
也可以包含部分决策层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是集中发现问题、并集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内审完成后应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按计划有效实施,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做出结论。
第三级监控投放为管理评审(3.6)。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进行,可将一些管理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关系组织大政方针的问题集中在一起,由决策层加以解决。其内容包括内审的结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持续改进的要求等。管理评审应对体系的持续适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做出判断,一般不涉及操作层的问题。
这三级监控措施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在监控的内容上有所交叉,互为补充,构成完整的监控机制以保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四. 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是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 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均是以组织为单位,按职能与层次展开。因此,在体系运行过程明确各职能与层次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其作用、职责不必要限量体系建立的必要前提,也是体系运行的有力保障。
标准中专门以“机构与职责(3.4.1)”强调了明确职责,形成文件并传达,要求管理者为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提供必要资源。标准还特别强调任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代表,并规定了代表应具有的职责与权限。
在体系的实际运行中,机构的合理可靠、职责的明确、资源的充分保障是体系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标准每一要素及其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相关责权人员的参与执行,有赖于相关资源的充分与保障。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的制定责任人员应是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绩效测量与监测程序中也应明确监测工作执行人的职责与处理监测结果的权限等。这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保持就将上至最高管理者下至操作员工联系起来,体现了全面系统、结构化的管理特色。
再者,组织机构与职责的明确也为体系培训需求的确定、信息沟通的渠道与方式、文件及程序的编写与管理等若干要素的实施与保持提供基本的框架和结构化方式。 五. 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的管理作用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17个要素各有其功能,都是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有些体系要素具有较强的管理特色,是任何一个管理体系中都应加以慎重考虑的,它们为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这些要素包括:培训、意识与能力(3.4.2);协商与交流(3.4.3);文件(3.4.4)和资料控制(3.4.5);记录和记录管理(3.5.3)等。这类要素似乎并不直接与危险危害因素发生作用,也不为危险危害因素的管理提出标准,而是从人员和文件化两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操作、实施过程的正确无误。
人员上要求明确职责、权限和资源,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使各部门与层次间有较好的协作关系,避免权责不清引起的危险危害因素失控现象;要求与重要危险危害因素相关的人员都得到相应培训,确保员工具有相当的安全意识与岗位工作技能;要求各职能与层次间、内部与外部间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应及时有效地进行交流和处理,对与重要危险危害因素有关的和与体系有关的信息,应避免信息阻碍、传递有误现象发生,特别是外部信息更应及时处理、答复并记录下有关决定。这几个管理要素针对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人员,围绕危险危害因素和体系展开,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约束人的有关要求。
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由于组织人员及其他变化造成的管理脱节,要求进行文件化管理,从而使不同的人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工作,保证体系的连续性,同时保障体系运行结果的一致性。首先应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用文件方式固定下来,形成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如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的编制也应符合标准3.4.4条款的要求。一般地,这些体系文件应覆盖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是对整个体系的描述与规定。制定大量的文件是为了确保各级管理及操作人员按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要求对所有文件应用统一方式进行管理,保证工作时所使用的文件是现行的有效版本,不会因文件的误用产生操作上的
错误。记录是将所发生的情况记下来,以检验各操作和管理过程的正确性,它具有可追溯性,强调对所产生的各类记录应妥善管理,保证体系的可验证性。这几个要素要求以文件的方式明确各相关要求,目的是避免由于操作人员本身的随意性带来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失控现象,这是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一种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很强,以上几个方面仅是体系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反映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各体系要素间的协作关系。可以参照图2—1进一步理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各要素间的关系。只有将17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联系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也才能在满足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绩效,实现持续改进。
3.6 管理评审 3.2 方针 3.4.1 机构和职责 3.4.2 培训、意识与能力 3.5.3 记录和记3.4协商交流 录管理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 3.3.3 目标 3.3.4 职业安全卫生 3.4.6 运行控制 3.5.1 绩效测 和危险控制计划 管理方案 3.4.2 应急预案 量与监测 与响应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3.4.4 文件 3.5.2 事故、
3.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事件、不符 合、纠正与 预防措施 3.5.4 审核
图2—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要素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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