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
国标责任书
工程名称: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1]26号文件精神,我站受江北区建设委员会委托分别与 和 签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考核目标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积极争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评比活动;
2、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杜绝施工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无重、特大火灾及火灾亡人事故,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
4、杜绝重、特大刑事案件发生:
5、避免重伤事故,项目重伤率不超过从业人员总人数的O.6‰:
6、现场必须严格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措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
7、坚持施工现场每日“三巡查”制度,确保现场无“邪教”组织宣传标语、传单、小喇叭之类的反动言论,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3、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安全监督管理站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严格按照市建委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5、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8、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9、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经工程项目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5、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资料。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6、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7、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①、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周组织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认真整改,决不能马虎了事,每次安全检查应有记录。
②、建立职工三级教育制度,并认真落实,建档备查。
③、坚持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先持证,后上岗。 ④、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9、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高切坡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用电等必须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江北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核验和综合评定规则》的要求,分别在基础、主体(三层)、主体(短水)、装饰四个阶段按时申请安全检验,竣工申请安全评定。
11、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①、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四周设置不高于 2.2米的围挡和金属大门,围挡和大门应有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靠措施。临街工程围挡要进行美化、彩化,并随时保持完好、整治、美观。
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团宿舍。
③、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密目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完好、干净,所有外脚架、临边护栏均应油漆黄黑双色(或红白双色)。临时设施、“五牌一图”、场容场貌要规范。
④、现场道路地坪按规定要求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⑤、严禁夜间违规施工。
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⑦、严禁在施工现场煎熬沥青。
⑧、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准烧煤。
⑨、有效落实建筑工地对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的防范工作。
12、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挪作他用。
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岗证后,方可任职,其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五、考核办法
1、凡达到上述目标考核要求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为合格;评为优良的,方可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2、凡未达到上述目标考核要求的工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凡瞒报、漏报、少报、延报安全事故的,或因违规、违章施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凡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因违章施工造成等级伤残事故的,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③、现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经检查不合格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工整顿,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施_[企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3、区建委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考核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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