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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复习重点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19:18:2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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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不能适用范围:购买为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合同;依拍卖进行的合同;依法院执行令或其他令状进行的合同;有关船舶、飞机的合同;公债、股票和有价证券的合同;电力的合同。

2)特征:货物合同买卖具有国际性;合同客体是跨越国界流通的货物;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管辖权和争议解决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多样性。3)成立条件: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2、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条件:是向一个或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应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

3、货物所有权转移: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4、货物风险划分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过失划分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5、违约救济: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6、CISG内容: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救济与索赔条款、解决争议和法律适用条款。 买卖双方义务:1)卖方:提交货物和单据;担保义务(质量担保和免责、所有权担保)2)买方:支付价金;收取货物。

7、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8、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代位求偿: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意思。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即一旦接受便取得所有权) 9、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货物损失: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2)部分损失:除全部损失外的一切损失。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条件: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是合理的;有效的。)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遭受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平安险:保险人责任最小。所谓单独海损不赔不确切,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仍要赔偿。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一切险:除包括前两者外,还包括外来原因(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和风险。

11、倾销:指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国内市场的商业行为。反倾销:禁止在正常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条件:有倾销行为;有损害;损害与倾销行为之间有因果关

系)程序:提请反倾销调查申请、立案审查和公告、反倾销初步调查和初步裁决、最终裁决、行政复审。 补贴: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采取反补贴前提:进口商品接受了补贴;接受补贴的外国商品对本国同类商品造成重大损害;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当因进口商品数量增加,使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生产者遭到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其损害的措施。一般为关税措施。

12、原产地规则: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国和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以便产自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待遇。 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13、WTO争端解决机制:1)原则:保护权利义务;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协商原则;公平合法性原则。2)程序:磋商、专家小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

14、GATT1994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2)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15、试述世界贸易法的基本法律构成。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2)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3)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4)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6)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7)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复边贸易协定的规定。 16、试全面阐述GATT与WTO的关系:WTO对GATT的体制和规则进行了继承。在宗旨方面、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能上、在法律规范上、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均体现继承发展关系。但WTO对GATT也进行了相应的创新性发展。(1)在本质上,GATT属于临时性多边贸易协定;WTO属于国际经济组织(2)在组织机构上,GATT组织机构不完善;WTO相对完善(3)在成员的名称上,GATT成员称为缔约方;WTO成员称为成员方(4)在管辖范围上,GATT主要管辖贸易,特别是货物贸易;WTO则开辟了新领域和新议题(5)在宗旨上,GATT宗旨为平等待遇;WTO则兼顾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6)在争端解决机制上,GATT无争端解决机制;而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7)在性质上,GATT属于临时性协定;WTO则属于永久性组织

17、简述TRIPS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主要规定:1)TRIPS协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视性,引入了当今发达国家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2)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如要求各成员方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3)完善了专利保护制度。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销售或以此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权利。(4)统一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专利保护期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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