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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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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公用事业部门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两级政府、三级 1 / 2

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

局。

(一)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划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归集、管理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监督指导县区物业管理工作。住建、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消防、民政、综合执法、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各县区政府为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日常物业监管工作,要落实好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县区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受理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上访和投诉;监督和指导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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