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制。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名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13〕12号,2013);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JJF 1001-20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碳排放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CO2)排放。
3.2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炉、高炉、炼钢降碳过程等。
3.3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
3.4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本指南中仅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3.5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3.6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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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CO2)排放。
3.8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9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石灰的产量等。
3.10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
3.11二氧化碳(CO2)清除 指由企业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以及经碳捕集与封存(CCS)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方式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4 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4.3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4.4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报告编制流程 5.1组织和筹划
明确碳排放报告工作牵头部门,落实负责人。选择适合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企业碳排放年度监测计划(附录A)。
5.2前期信息收集
收集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运营管理、产能产量、能源消费等信息,确定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和相关核算数据的来源,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依据。
5.3数据核算
根据核算指南和企业具体情况,收集相关活动数据和支持性资料,计算和汇总碳排放量。通过核算过程对监测数据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5.4报告编制与内部审核
按照本指南中报告章节设置及编制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审核,修改并完善碳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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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章节设置
企业碳排放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报告正文包括五部分内容。企业碳排放报告模版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6.1企业概况
明确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法人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包括部门设置、分公司的数量和名称等)、分公司情况(需在附图中给出各公司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图)、经营范围、产品方案、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能源消费情况、企业概况与上一年的变化情况等信息。
6.2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碳排放量报告范围,进行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的识别。
6.2.1碳排放分类 6.2.1.1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产生直接排放的生产设备或过程为直接排放源,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工业生产过程。
6.2.1.2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使用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 企业排放分类及排放源示例见表5-1。 表5-1企业排放源示例 碳排放分类 排放源示例 锅炉、高炉、竖窑、回转窑、火炬、燃气灶具等固定源; 直接 化石燃料燃烧 轿车、班车、货车等运输车和叉车、吊车等工程车辆等移动源。 排放 工业生产过程 石灰窑、转炉、电炉、焦化炉等。 压缩机、风机、水泵、空调等。 间接 外购电力 排放 外购热力 蒸馏塔、汽提塔、蒸发器、散热器等。 6.2.2识别方法 在报告范围内,按组织机构设置、厂房建筑分布或工艺流程,有顺序地确定排放单元和排放源,需绘制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附录B)。当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和多个厂区位置时,首先按分公司运营范围,再按分公司下属厂区位置进行排放单元划分。若公司下辖分公司数量众多,为方便后期碳排放量核算时引用,也可参照附录C对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编码,并标记于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中。
6.3排放量核算 6.3.1核算流程
企业可按照下列步骤核算碳排放量: (1)选择核算指南; (2)确定计算公式; (3)收集数据;
(4)计算与汇总排放量。
6.3.2选择核算指南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产品类型,选择对应的核算指南。天津市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企业适用范围如表5-2所示。
表5-2 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适用范围 指南名称 适用范围 - 3 -
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 天津市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天津市炼油和乙烯企业 炼油和乙烯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企业(乙烯生产企业天津市化工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除外),如合成氨生产企业、甲醇生产企业; 炼焦企业,如焦化企业和石油焦煅烧企业 上述4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以及上述行天津市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业碳排放核算指南未覆盖到的生产企业 若企业同时涉及多个行业,则需分别依照对应的行业指南核算碳排放量,并进行加总。
6.3.3确定计算公式
企业根据报告范围内不同碳排放方式,选择对应的核算公式计算碳排放量。若核算指南中未给出相应的计算公式,企业应及时向碳排放主管部门反馈信息,以便于核算指南的修订与完善。
6.3.4收集数据
企业应根据计算公式所需的数据,进行活动数据、计算参数及排放因子等数据的收集与确定,并在报告中写明确各数据的来源。
6.3.5核算与汇总排放量
企业须分别核算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直接排放量核算时,电力热力行业和钢铁行业需按排放单元进行核算和报告,其他行业建议以排放单元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若企业数据获取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公司为单位;间接排放量以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
公司碳排放总量为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之和。若公司旗下有多个分公司,则须逐一核算各分公司的碳排放量,合计为整个公司的碳排放量。企业应按照核算指南要求,编制排放量核算过程表和汇总表。
6.3.6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量核算和报告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二氧化碳(CO2)清除等,以及企业CDM项目签发及交易情况或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备案情况等内容。
6.4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企业应制定一套配合碳排放量核算的监测计划,在每个报告期前提交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企业按照监测计划内容,实施相关数据的监测工作,并在报告中写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数据项的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以及监测计划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6.5企业碳排放信息表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简要概括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的重点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报告范围(简述)、产品方案(简述)和碳排放量汇总。企业碳排放信息表模板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6.6附件
报告附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图、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等。其他相关资料如监测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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