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人民府 发布日期:1994-9—7 执行日期:1994-9-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约用电,是通过对电能的合理分配、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等途径,更有效地利用电能。
第三条 **级人民府应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节约用电的管理工作。**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电工作.企业、**应有负责人主管节约用电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节约用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节约用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技术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电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节约用电规划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时,必须对电源布局及工农业发展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合理用电。制定电力发展计划、规划时应将电力建设与节约用电项目同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择优决定投向。
第七条 在本省行区域内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电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电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电能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节约用电机构或指定节约用电专职人员负责节约用电工作。
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当地节约用电管理机构报送电能利用状况报告或报表。
第九条 供电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供用电和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计划地在全省实行峰谷电价,鼓励企业在用电负荷的低谷时段用电.
第十条 **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府领导下积极筹措,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提高供电能力,保证电能质量,电网经济调度,降低电网线损和厂用电率。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不得减下年度计划用电指标。
企业自备的热电站及地方建设的小型热电站,当地自给有余的电力通过电网售电的,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