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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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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园林发〔201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 29号)的规定,制订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2〕1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 (一)城市公园绿地建设; (二)城市建设中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 (三)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建设; (四)城市防护绿地建设; (五)城市生产绿地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花卉苗木采购和管护应依法进行招标。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负责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资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设计、监理、养护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花卉苗木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以上规定规模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设计资金已落实; 3.必须的基础资料齐全。 (二)施工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化工程设计已按规定通过审批;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理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监理资金已落实; 3.有满足招标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花卉苗木采购招标 1.采购方案已获批准; 2.花卉苗木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 3.采购资金已落实。 (五)工程管护招标 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施工单位保活期满并验收合格,已确定管理主体; 2.项目具备相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3.管护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因特殊原因确需资格预审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级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一)已填写的《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送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介、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上同时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应当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协调安排交易日程。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发布,由投标人从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和图纸、招标补遗通知书等招标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中“工程交易”栏的“质疑、答疑区”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送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补遗通知书。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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