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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9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了解) 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二、清偿(了解) (一)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注意】债务负担较重往往指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示例】
第一笔 第二笔 第三笔 100万 100万 200万 1.1到期 2.1到期 3.1到期 有担保 有担保 无担保 2月15日有150万用于偿还,怎么还?
此时只有2笔到期,都有相同担保,到期日在先的是第一笔,所以先还第一笔的100万,余下的50万还第二笔,此时第二笔尚有50万未还完。 3月15日有150万用于偿还,怎么还?
此时两笔均到期,但是第三笔没有担保,所以先还第三笔,全部的150万仍然不够,所以此时尚有50万的第二笔和50万的第三笔未还。
(二)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三、解除(掌握)
合意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附解除期限、附解除条件——单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法定解除(可以单方解除)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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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④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补充】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小学应先催告乙服装厂履行,乙服装厂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甲小学才可以解除合同 B.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C.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D.甲小学无权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答疑编号57570408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6月1日是合同履行的时间,但是在5月28日时却得知乙服装厂会有违约的情况,此时甲小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需催告。
四、抵销(熟悉) (一)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相等)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故意侵权的债务)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不得抵销的除外。
【注意1】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注意2】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2.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形成权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掌握)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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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多选题】(2009年)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疑编号5757040802]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存的法律效果。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选项AD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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