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申请号 ① 专 利 申 请 发明创造名称 递交日 申请号条码 申请人 ② 声明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声明撤回上述专利申请。 挂号条码 ③全体申请人或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④附件清单 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⑤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100013 2016.4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由请求书中确
定的代表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表第⑤栏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四、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100013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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